【Evanny Chang】評論
釋字第 380 號
【Hh】評論
因為有大學法
【偶爾上來看看】評論
A 大學法目前最近一次修法是104年增訂第33之1, 33之2條、修正第5, 9, 15, 33條C 大學法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B、D教育主管機關依法行使其行政監督權之際,應避免涉入前述受學術自由保障之事項。至於大學課程之自主,既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屬學術之重要事項,自為憲法上學術自由制度性保障之範圍。大學課程之訂定與安排,應由各大學依據大學自治與學術責任原則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