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on Wei】評論
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瀆職罪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刑法第134條)(二) 重點說明1. 所謂「權力」乃指法令所賦予之執行力,具有強制指揮他人服從之效力,如交通警察因指揮交通,對不遵守交通規則之行人,毆打成傷,即應依本條假藉職務上之權力傷害他人身體之罰則(A)交通員警對於不服從其指揮交通者,予以毆傷 加重處罰。「機會」是指逢遇時機,予以利用行事之意,如司法警察利用拘捕人犯機會,對被捕之人訛稱可代為活動交保而詐取財物即是。(C)環保局人員於進行工廠污水設施稽核時,竊取該工廠內之物品 「方法」指為實現某種目的所使用之手段。如書記官為幫助友人脫卸傷害罪者,於起訴移送審判時,將該案有關診斷書毀棄亦是。(D)法警於押解人犯時,對人犯佯稱可代為活動而減刑,進行詐騙所以只有(B)不是,因為員警已經離勤了~
【默默】評論
只有B選項是離勤後,其他選項都是工作中。
【yazhivogue】評論
瀆職 = 工作中(B) 關鍵字"離勤後",已經下班了,當然不能成立瀆職罪
【Summerbaby Ha】評論
考得好細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