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甲受僱於丙公司,公司之直屬主管乙對其經常性騷擾,因為申訴無門,憤而自行辭職,並向臺北市勞動局提出申訴,丙遭受處罰不服,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甲已離職,丙非其雇主,故無性騷擾防治義務
(B)甲在職期間,丙無從知悉乙有對甲性騷擾之事,故無防治義務
(C)縱使甲已離職,丙仍有採取必要措施之義務
(D)丙有使甲復職之義務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67583
統計:A(32),B(102),C(6477),D(83),E(0)

用户評論

湯姆】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3 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愛翔】評論

1F說的不是第13條第二項,那是第7條第ㄧ項後段。然後還要加上第13條第ㄧ項才會比較完整釐清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