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菸酒稅法規定:「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應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該規定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顯然過苛時,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經司法院釋字第641號解釋認為違反下列何種憲法原則?
(A)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B)比例原則
(C)授權明確性原則
(D)誠信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51645
統計:A(44),B(3818),C(123),D(2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憲法、釋字第558號解釋

用户評論

Eda Huang】評論

關鍵字:該規定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

繼續往上考QQ】評論

關鍵字:該規定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

傅海平】評論

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應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其有關處罰方式之規定,使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該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者,一律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固已考量販售數量而異其處罰程度,惟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顯然過苛時,法律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對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妥當性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有關機關應儘速予以修正,並至遲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屆滿一年時停止適用。  系爭規定修正前,依該規定裁罰及審判而有造成個案顯然過苛處罰之虞者,應依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立法目的與個案實質正義之要求,斟酌出售價格、販賣數量、實際獲利情形、影響交易秩序之程度,及個案其他相關情狀等,依本解釋意旨另為符合比例原則之適當處置,併予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