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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作成並提出起訴書予法院 -- 刑訴264(B)將卷宗與證據併送交法院 -- 刑訴264(C)向法院聲請案件交付審判 -- 刑訴258條之1,告訴人不服前條(再議)之駁回處分者,得十日內委任律師,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D)就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 刑訴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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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D)就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V刑事訴訟法 第161條 (檢察官之舉證責任)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 161 條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