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甲有 A 地,乙有 B 地,二地相鄰,因地界不規則,雙方為建屋方便,故約定將相鄰部分的界址取直,因而逾越原界址的土地,均同意對方建屋,但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後甲將 A 地出賣並移轉登記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目前實務上認為該界址取直的約定得予以登記
(B)最高法院決議認為本件有民法第 796 條越界建築規定之適用
(C)最高法院決議認為該等土地之約定交互使用是使用借貸
(D)最高法院決議認為丙不能主張乙係無權占有而請求拆屋還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45455
統計:A(35),B(27),C(31),D(162),E(0)

用户評論

【用戶】Jenn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補充民法第425條(租賃物所有權之讓與)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用戶】Jenn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補充民法第796條(越界建屋之異議)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用戶】Jenn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補充民法第425條(租賃物所有權之讓與)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用戶】Jenn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補充民法第796條(越界建屋之異議)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