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地特五等一班行政上榜】評論
簡易訴訟程序得以言詞起訴
【王顗溱】評論
D:第 248 條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n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snoopy75smb】評論
(A)提起訴訟於法院,應以訴狀為之,均不得以言詞為之(X;簡易訴訟程序與小額訴訟程序得以言詞提起訴訟)(B)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始得提起之(O)(C)須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一律不得保留關於給付範圍之聲明(X;得保留)(D)對於同一被告提起數宗訴訟時,應合併提起之(X;得合併)
【s98108207】評論
民訴428 得以言詞為之 (A)民訴246 (B)民訴245 得於被告為計算之報告前,保留關於給付範圍之聲明 (C)民訴205 分別提起 合併辯論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