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ting】評論
刑訴 第 95 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A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C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B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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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V(B)被告得選任辯護人 V(C)被告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V(D)被告得請求法院拘提證人 X刑事訴訟法 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