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楊政霖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 第 19 條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用戶】Jenn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31條(經紀人員受懲戒之情形) 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十六(經紀人員應專任一職)條、第二十二(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不動產說明書之解說責任)或第二十五(經紀人員之保密責任)條規定者,應予申誡。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報酬之收取及收取差價之處置)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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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 第 19 條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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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31條(經紀人員受懲戒之情形) 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十六(經紀人員應專任一職)條、第二十二(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不動產說明書之解說責任)或第二十五(經紀人員之保密責任)條規定者,應予申誡。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報酬之收取及收取差價之處置)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