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8. 有關定型化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一部無效,該契約之其他部分,全部無效(B)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C) 定型化契約中

【評論內容】

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評論主題】28. 有關定型化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一部無效,該契約之其他部分,全部無效(B)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C) 定型化契約中

【評論內容】

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評論主題】28. 有關定型化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一部無效,該契約之其他部分,全部無效(B)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C) 定型化契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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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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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評論主題】28. 有關定型化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一部無效,該契約之其他部分,全部無效(B)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C) 定型化契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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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評論主題】28. 有關定型化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一部無效,該契約之其他部分,全部無效(B)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C) 定型化契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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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評論主題】28. 有關定型化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一部無效,該契約之其他部分,全部無效(B)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C) 定型化契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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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評論主題】28. 有關定型化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一部無效,該契約之其他部分,全部無效(B)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C) 定型化契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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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評論主題】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幾日前提出申請,即可於當年度開始適用?(A)40日前(B)50日前(C)60日前(D)70日前

【評論內容】

即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第54條(罰鍰)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解釋.判例】釋字第619號【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18

【評論主題】28. 有關定型化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一部無效,該契約之其他部分,全部無效(B)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C) 定型化契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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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評論主題】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幾日前提出申請,即可於當年度開始適用?(A)40日前(B)50日前(C)60日前(D)7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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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第54條(罰鍰)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解釋.判例】釋字第619號【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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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評論主題】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幾日前提出申請,即可於當年度開始適用?(A)40日前(B)50日前(C)60日前(D)7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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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第54條(罰鍰)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解釋.判例】釋字第619號【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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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評論主題】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幾日前提出申請,即可於當年度開始適用?(A)40日前(B)50日前(C)60日前(D)7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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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條(罰鍰)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解釋.判例】釋字第619號【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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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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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解釋.判例】釋字第619號【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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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幾日前提出申請,即可於當年度開始適用?(A)40日前(B)50日前(C)60日前(D)7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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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解釋.判例】釋字第619號【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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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評論主題】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幾日前提出申請,即可於當年度開始適用?(A)40日前(B)50日前(C)60日前(D)7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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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條(罰鍰)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解釋.判例】釋字第619號【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18

【評論主題】28. 有關定型化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一部無效,該契約之其他部分,全部無效(B)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C) 定型化契約中

【評論內容】

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評論主題】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幾日前提出申請,即可於當年度開始適用?(A)40日前(B)50日前(C)60日前(D)70日前

【評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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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條(罰鍰)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解釋.判例】釋字第619號【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18

【評論主題】28. 有關定型化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一部無效,該契約之其他部分,全部無效(B)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C) 定型化契約中

【評論內容】

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評論主題】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幾日前提出申請,即可於當年度開始適用?(A)40日前(B)50日前(C)60日前(D)70日前

【評論內容】

即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第54條(罰鍰)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解釋.判例】釋字第619號【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18

【評論主題】12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運用比較法時,不動產估價師應至少採用多少個比較標的?(A) 二件(B) 三件(C) 五件(D) 十件

【評論內容】第二十七條

  不動產估價師應採用件以上比較標的,就其經前條推估檢討後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考量各比較標的蒐集資料可信度、各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決定勘估標的之比較價格,並將比較修正內容敘明之。

【評論主題】28. 有關定型化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一部無效,該契約之其他部分,全部無效(B)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C) 定型化契約中

【評論內容】

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評論主題】25. 發生消費爭議時,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幾日內妥適處理之?(A) 5 日(B) 10 日(C) 15 日(D) 20 日

【評論內容】

第 43 條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 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 者保護官申訴。

【評論主題】28.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從事製造商品之企業經營者,就其市場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之事實,負擔舉證責任(B)消費者因企業經營者過失所致之損害,依本法向法院提起訴

【評論內容】

第 8 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 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 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 業經營者。第 9 條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 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評論主題】25.下列關於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A)欲取得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其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合格時數,不得少於二十個小時(B)營業員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後欲取得營業員資格,應檢附30個

【評論內容】

第13條(經紀人之考試)第三款

    經紀營業員訓練不得少於三十個小時,其證明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時,經紀營業員應檢附完成訓練二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重新辦理登錄。

【評論主題】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幾日前提出申請,即可於當年度開始適用?(A)40日前(B)50日前(C)60日前(D)70日前

【評論內容】

即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第54條(罰鍰)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解釋.判例】釋字第619號【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18

【評論主題】30 乙家中的寵物飼料已吃完,向鄰居甲借用一包飼料供家中寵物食用,並約定隔日還給甲一包相同的新飼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甲與乙之間成立使用借貸(B)甲與乙之借貸契約於雙方意思合致時即為成立(C)

【評論內容】

第476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消費借貸,約定有利息或其他報償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時,貸與人應另易以無瑕疵之物。但借用人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消費借貸為無報償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時,借用人得照有瑕疵原物之價值,返還貸與人。

   前項情形,貸與人如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借用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評論主題】19 甲以其對乙尚未屆清償期之金錢債權設定權利質權於丙,以擔保丙對甲之金錢債權,並於設定時即通知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該權利質權之設定,未得乙之同意,無效(B)乙得以於受通知後始對甲取得之金錢

【評論內容】

補充(A)

第297條(債權讓與之通知)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4 城市地方,應由政府建築相當數量之準備房屋,供人民承租自住之用。依土地法規定,政府準備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價額年息多少為限?(A)百分之八(B)百分之十(C)百分之十二(D)百分之十

【評論內容】

第97條(城市房屋租金之限制及效力)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第110條(地租最高額之限制)

  地租不得超過地價百分之八,約定地租或習慣地租超過百分之八者,應比照地價百分之八減定之,不及地價百分之八者,依其約定或習慣。   前項地價指法定地價,未經依法規定地價之地方,指最近三年之平均地價。

【評論主題】28. 有關定型化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一部無效,該契約之其他部分,全部無效(B)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C) 定型化契約中

【評論內容】

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評論主題】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幾日前提出申請,即可於當年度開始適用?(A)40日前(B)50日前(C)60日前(D)70日前

【評論內容】

即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第54條(罰鍰)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解釋.判例】釋字第619號【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18

【評論主題】30 乙家中的寵物飼料已吃完,向鄰居甲借用一包飼料供家中寵物食用,並約定隔日還給甲一包相同的新飼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甲與乙之間成立使用借貸(B)甲與乙之借貸契約於雙方意思合致時即為成立(C)

【評論內容】

第476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消費借貸,約定有利息或其他報償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時,貸與人應另易以無瑕疵之物。但借用人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消費借貸為無報償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時,借用人得照有瑕疵原物之價值,返還貸與人。

   前項情形,貸與人如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借用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評論主題】19 甲以其對乙尚未屆清償期之金錢債權設定權利質權於丙,以擔保丙對甲之金錢債權,並於設定時即通知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該權利質權之設定,未得乙之同意,無效(B)乙得以於受通知後始對甲取得之金錢

【評論內容】

補充(A)

第297條(債權讓與之通知)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4 城市地方,應由政府建築相當數量之準備房屋,供人民承租自住之用。依土地法規定,政府準備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價額年息多少為限?(A)百分之八(B)百分之十(C)百分之十二(D)百分之十

【評論內容】

第97條(城市房屋租金之限制及效力)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第110條(地租最高額之限制)

  地租不得超過地價百分之八,約定地租或習慣地租超過百分之八者,應比照地價百分之八減定之,不及地價百分之八者,依其約定或習慣。   前項地價指法定地價,未經依法規定地價之地方,指最近三年之平均地價。

【評論主題】13 甲有 A 土地與該地上之 B 屋,甲僅將 B 屋讓與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與乙之讓與契約無效(B)視為甲與乙對於 A 地有租賃關係(C)甲與乙關於 A 地之租金數額若無法協議約定,得請

【評論內容】

第425條之1(土地所有人與房屋所有人之租賃關係)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評論主題】17 關於人事保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B)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 5 年(C)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D)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評論內容】

第756條之3(人事保證之期間)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評論主題】10 甲對乙有新臺幣 10 萬元之債權,第三人丙與甲訂立契約,承擔乙之債務(免責性之債務承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對乙之利息債權不能因債務承擔而消滅 (B)甲對乙之違約金債權不因債務承擔而消滅

【評論內容】

第743條(無效債務之保證)

 保證人對於因行為能力之欠缺而無效之債務,如知其情事而為保證者,其保證仍為有效。

第744條(保證人之拒絕清償權)

 主債務人就其債之發生原因之法律行為有撤銷權者,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第745條(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評論主題】8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致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因而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此權利稱為:(A)先訴抗辯權 (B)窮困抗辯權 (C)同時履行抗辯權 (D)不安抗辯權

【評論內容】

第265條(不安抗辯權)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評論主題】40 關於地用與徵收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甲於 90 年將 A 耕地出租於乙,則須經甲同意,乙始得將 A 地轉租於丙(B)甲的 A 地被徵收,卻拒絕受領補償費,則於該補償費繳存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

【評論內容】

(C)因市地重劃後該租賃權消滅,乙不得主張先買權

(D)89.1.28以後已無新的三七五租約,因此90 年將A 耕地出租於乙,已非屬375租佃,因此不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註銷 "之規定。

(平63)(耕地租約註銷及補償)

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下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1/3之補償。 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2/3,承租人領取1/3。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有出租農業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逕為註銷租約,並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1/3補償承租人,所需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

【評論主題】31 甲於 101 年 5 月 20 日將其 A 耕地出租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與乙約定該租賃契約租期 7 年,如未訂立書面契約,則視為不定期限租賃(B)租期屆滿後,如乙仍為 A 地之使用收

【評論內容】

民法

第422條(不動產租賃契約之方式)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第451條(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土地法

第109條(不定期限契約之擬制)

  依定有期限之契約租用耕地者,於契約屆滿時,除出租人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繼續耕作,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第114條(不定期耕地租賃契約終止之限制)

  依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僅得於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終止之: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   三、出租人收回自耕時。   ...

【評論主題】26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企業經營者於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者應負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

【評論內容】

(C)補充

第7條之1(舉證責任)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項之安全性。

【評論主題】16 有關公平交易法對獨占規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獨占係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B)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在相

【評論內容】

D補充

第9條(獨占事業禁止之行為)【相關罰則】§34、§40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評論主題】4 甲有 A 地,乙有 B 地,二地相鄰,因地界不規則,雙方為建屋方便,故約定將相鄰部分的界址取直,因而逾越原界址的土地,均同意對方建屋,但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後甲將 A 地出賣並移轉登記於丙

【評論內容】

補充民法第796條(越界建屋之異議)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評論主題】4 甲有 A 地,乙有 B 地,二地相鄰,因地界不規則,雙方為建屋方便,故約定將相鄰部分的界址取直,因而逾越原界址的土地,均同意對方建屋,但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後甲將 A 地出賣並移轉登記於丙

【評論內容】

補充民法第425條(租賃物所有權之讓與)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9 不動產經紀人資格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 1 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B)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為 3 年,期滿時,經紀人應

【評論內容】

(C)解答: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

經紀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換發證書時,應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原核發機關申請之:  一、申請書。  二、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  三、原核發之經紀人證書。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即換發證書;不合規定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  換發之證書,其有效期限自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四年。  換發證書,得以於原證書加註延長有效期限之方式為之。

【評論主題】5 關於經紀人員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情形中,下列何者並非予以申誡處分?(A)委由經紀業仲介不動產買賣時,經紀業未指派經紀人於法定文件上簽章者 (B)經紀人員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無故洩

【評論內容】

第31條(經紀人員受懲戒之情形)

  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十六(經紀人員應專任一職)條、第二十二(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不動產說明書之解說責任)或第二十五(經紀人員之保密責任)條規定者,應予申誡。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報酬之收取及收取差價之處置)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評論主題】4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關於不動產經紀業者之行為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經營仲介業務者依民法禁止雙方代理原則,不得同時接受雙方之委託進行不動產買賣(B)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

【評論內容】第16條(經紀人員應專任一職)【相關罰則】§31

  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

第24條之1(不動產交易實價資訊之登錄)【相關罰則】第1項、第2項~§29

  I.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II.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評論主題】9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類用地原則應免予編號登記?(A)道路用地(B)住宅用地(C)農地(D)水源地

【評論內容】

第41條(登記之土地)

  第二條第三類及第四類土地,應免予編號登記。但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不在此限。

第2條(土地分類)

  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第二類: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   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   第四類: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

【評論主題】32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現行民法中所規定之約定財產制?(A)統一財產制 (B)分別財產制 (C)一般共同財產制 (D)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評論內容】

第4節 夫妻財產制第1款 通則 §1004 第2款 法定財產制 §1016 第3款 約定財產制第1目 共同財產制 §1031 第2目 (刪除) §1042 第3目 分別財產制 §1044 

【評論主題】12 依現行民法規定,有關違反法定要式規定之法律行為效力,下列何者應為無效?(A)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但未訂立會單 (B)不動產買賣之債權契約,未經書面公證(C)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約定 2 年,且未以

【評論內容】

nn

第166條之1(公證之概括規定)第二項定: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nn

【評論主題】39 下列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使用限制規定,何者錯誤﹖(A)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B)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 (C)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 (D

【評論內容】

第 50 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前項臨時建築之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 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35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下列有關房屋標準價格重行評定之敘述,何者正確?(A)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 (B)每五年重行評定一次 (C)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達百分之十時,重行評定 (D)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達百分

【評論內容】

第11條(評定與公告)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評論主題】27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丙種建築用地之建蔽率為何﹖(A)百分之七十 (B)百分之六十 (C)百分之五十 (D)百分之四十

【評論內容】

第9條  下列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二、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三、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   五、窯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交通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七、遊憩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八、殯葬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

【評論主題】17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應如何計徵土地增值稅﹖(A)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就其取得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B)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增加者,其價值增加部

【評論內容】

第 42 條 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 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 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 準。 

【評論主題】21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如屬於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應如何處理﹖(A)一併徵收之 (B)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所有權人限期遷移或拆除 (C)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協調清理並列入徵收補

【評論內容】

第5條(土地改良物不予徵收之情形)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移。   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徵收之。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報請徵收土地前,請求同時一併徵收其改良物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辦理一併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土地改良物,於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或拆除之,不予補償;屆期不拆遷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逕行除去。

【評論主題】16 甲之土地於 96 年 12 月 15 日遭法院拍賣,拍定價格為六百萬元,97 年 1 月 10 日移轉登記完畢。96 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六百五十萬元,97 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七百萬元。請問:甲申

【評論內容】

第30條(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二、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三、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四、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五、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   六、經政...

【評論主題】12 辦理重新規定地價時,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應如何決定其申報地價﹖(A)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B)以公告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C)以公告現值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

【評論內容】

第16條(申報地價)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評論主題】5 下列有關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規定,何者錯誤﹖(A)空地經限期建築使用而逾期仍未建築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B)土地所有權人申報移轉現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 (

【評論內容】

第16條(申報地價)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評論主題】35 獨占事業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命其停止,而逾期未停止者,處行為人多少金額(新臺幣)以下之罰金? (A)一千萬元 (B)三千萬元 (C)五千萬元 (D)一

【評論內容】

第34條(獨占、聯合行為之罰則)

  違反第九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第9條(獨占事業禁止之行為)【相關罰則】§34、§40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第15條(聯合行為之禁止及例外)【相關罰則】§34、§35、§40

  事...

【評論主題】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之事務者,在經由聲請後,得由法院宣告為禁治產人。請問下列何者不得為聲請人?(A)配偶(B)社會工作者(C)本人(D)檢察官

【評論內容】

第15條之1(輔助之宣告)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評論主題】27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其劃設逾多少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A)十年 (B)十五年 (C)二十年 (D)二十五年

【評論內容】

都巿計畫法第50-2條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 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前項土地交換之範圍、優先順序、換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本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12 下列關於暴利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A)雖違反公序良俗,但有效(B)利害關係人得行使撤銷權(C)並非詐害債權行為(D)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提起救濟

【評論內容】

第93條(撤銷不自由意思表示之除斥期間)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評論主題】1-3訂立投資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與要保人(A)得約定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且不得於新臺幣與外幣間約定相互變換收付之幣別(B)得約定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且

【評論內容】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8條

  訂立投資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與要保人得約定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且不得於新臺幣與外幣間約定相互變換收付之幣別。但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將連結投資標的全部處分出售,並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者,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   保險人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及依前項但書之規定辦理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須分別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其專設帳簿資產,以投資外幣計價之投資標的為限;保險人並應與要保人事先約定收付方式,且以外匯存款戶存撥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以新臺幣給付年金。   二、保險人與要保人約定,於其他外幣保險契約所定生存保險金應給付日當日,以該生存保險金,抵繳相同幣別外幣保險契約之保險費,且該生存保險金之受益人,與所抵繳保險契約之要保人為同一人。   以新臺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其結匯事宜應依中央銀行訂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12.「鮮」有聞

【評論內容】第940條(占有人之意義)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評論主題】8.「攫」取

【評論內容】第398條(交互準用買賣之規定)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第399條(附有補足金之互易準用買賣之規定)

  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移轉前條所定之財產權,並應交付金錢者,其金錢部分,準用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 

【評論主題】一、簡述船舶發生碰撞後應採取之行動?(20 分)

【評論內容】

第408條(贈與之任意撤銷及其例外)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第416條(贈與人之撤銷權)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第417條(繼承人之撤銷權)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

【評論主題】27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其劃設逾多少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A)十年 (B)十五年 (C)二十年 (D)二十五年

【評論內容】

都巿計畫法第50-2條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 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前項土地交換之範圍、優先順序、換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本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12 下列關於暴利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A)雖違反公序良俗,但有效(B)利害關係人得行使撤銷權(C)並非詐害債權行為(D)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提起救濟

【評論內容】

第93條(撤銷不自由意思表示之除斥期間)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評論主題】1-3訂立投資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與要保人(A)得約定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且不得於新臺幣與外幣間約定相互變換收付之幣別(B)得約定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且

【評論內容】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8條

  訂立投資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與要保人得約定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且不得於新臺幣與外幣間約定相互變換收付之幣別。但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將連結投資標的全部處分出售,並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者,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   保險人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及依前項但書之規定辦理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須分別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其專設帳簿資產,以投資外幣計價之投資標的為限;保險人並應與要保人事先約定收付方式,且以外匯存款戶存撥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以新臺幣給付年金。   二、保險人與要保人約定,於其他外幣保險契約所定生存保險金應給付日當日,以該生存保險金,抵繳相同幣別外幣保險契約之保險費,且該生存保險金之受益人,與所抵繳保險契約之要保人為同一人。   以新臺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其結匯事宜應依中央銀行訂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12.「鮮」有聞

【評論內容】第940條(占有人之意義)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評論主題】8.「攫」取

【評論內容】第398條(交互準用買賣之規定)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第399條(附有補足金之互易準用買賣之規定)

  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移轉前條所定之財產權,並應交付金錢者,其金錢部分,準用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 

【評論主題】一、簡述船舶發生碰撞後應採取之行動?(20 分)

【評論內容】

第408條(贈與之任意撤銷及其例外)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第416條(贈與人之撤銷權)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第417條(繼承人之撤銷權)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

【評論主題】17 關於人事保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B)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 5 年(C)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D)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評論內容】

第756條之3(人事保證之期間)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評論主題】13 甲有 A 土地與該地上之 B 屋,甲僅將 B 屋讓與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與乙之讓與契約無效(B)視為甲與乙對於 A 地有租賃關係(C)甲與乙關於 A 地之租金數額若無法協議約定,得請

【評論內容】

第425條之1(土地所有人與房屋所有人之租賃關係)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評論主題】14 關於建築物之承攬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當事人僅估計報酬之概數者,如其報酬,因非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超過概數甚鉅者,定作人得於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B)當事人僅估計報酬之概數者,如其報酬

【評論內容】

506條(實際報酬超過預估概數甚鉅時之處理)

 訂立契約時,僅估計報酬之概數者,如其報酬,因非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超過概數甚鉅者,定作人得於工作進行中或完成後,解除契約。  前項情形,工作如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定作人僅得請求相當減少報酬,如工作物尚未完成者,定作人得通知承攬人停止工作,並得解除契約。

 定作人依前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時,對於承攬人,應賠償相當之損害。 

【評論主題】10 甲對乙有新臺幣 10 萬元之債權,第三人丙與甲訂立契約,承擔乙之債務(免責性之債務承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對乙之利息債權不能因債務承擔而消滅 (B)甲對乙之違約金債權不因債務承擔而消滅

【評論內容】

第743條(無效債務之保證)

 保證人對於因行為能力之欠缺而無效之債務,如知其情事而為保證者,其保證仍為有效。

第744條(保證人之拒絕清償權)

 主債務人就其債之發生原因之法律行為有撤銷權者,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第745條(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評論主題】9 甲向乙購買熱水器,並約定由乙安裝之,而乙安裝熱水器時,不慎打破甲之玻璃。就玻璃毀損,甲得向乙主張何種責任?(A)不完全給付 (B)給付不能 (C)給付遲延 (D)受領遲延

【評論內容】

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效果)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評論主題】8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致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因而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此權利稱為:(A)先訴抗辯權 (B)窮困抗辯權 (C)同時履行抗辯權 (D)不安抗辯權

【評論內容】

第265條(不安抗辯權)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評論主題】31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公告之項目?(A)建物工程進度營造費用比例表 (B)開發或建築利潤率(C)建造執照工程造價表 (D)營造或施工費標準表

【評論內容】

第82條(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全聯會依第56條(營造或施工標準表)

第60條(開發或建築利潤表)

第61條(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及稅捐,應按總成本乘以相關費率計算表)

第63條(建物工程進度營造費用比例表)、

第66條(建物經濟耐用年數表)

第67條(建物之殘餘價格率)

第77條(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及稅捐,應按總銷售金額乘以相關費率計算表)

前述公告之資料,應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