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懷平】評論
第94條 城市地方,應由政府建築相當數量之準備房屋,供人民承租自用之用。前項房屋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價額年息8%
【Jenny】評論
第97條(城市房屋租金之限制及效力)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第110條(地租最高額之限制) 地租不得超過地價百分之八,約定地租或習慣地租超過百分之八者,應比照地價百分之八減定之,不及地價百分之八者,依其約定或習慣。 前項地價指法定地價,未經依法規定地價之地方,指最近三年之平均地價。
【civic6313】評論
2F的110法條有誤第110法條屬於耕地租用相關法條。
【李智暐】評論
土地法94條城市地方,應由政府建築相當數量之準備房屋,供人民承租自住之用。前項房屋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價額年息百分之八。土地法97條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