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所修訂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規定各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員工總人數在 67 人以上應進用具就業能力之身障者,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百分之幾?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三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96165
統計:A(236),B(65),C(10),D(1),E(0)
用户評論
【用戶】afn0413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