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wen Chang】評論
(A)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B)第15條: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C)第10條:醫院、診所對被害人診療時,應有護理人員陪同,並應保護被害人之隱私,提供安全及合適之就醫環境。
【莊福元】評論
(C) 不是社工人員,是護理人員。(D) 無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