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甲以其對乙尚未屆清償期之金錢債權設定權利質權於丙,以擔保丙對甲之金錢債權,並於設定時即通知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該權利質權之設定,未得乙之同意,無效
(B)乙得以於受通知後始對甲取得之金錢債權,對丙主張抵銷
(C)乙得以於受通知時對甲之已屆清償期之金錢債權,對丙主張抵銷
(D)該權利質權之設定,須由甲、丙共同通知乙,始對乙生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34413
統計:A(48),B(91),C(396),D(6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債權

用户評論

【用戶】Lydia168888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299 條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用戶】jc33212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為甚麼乙欠甲錢,甲欠丙錢乙可以主張抵銷?

【用戶】Eva W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906條之4(通知義務)  債務人依第九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百零六條、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為提存或給付時,質權人應通知出質人,但無庸得其同意第905條(一般債權質之實行~提存給付物)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提存之,並對提存物行使其質權。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後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於其清償期屆至時,得就擔保之債權額,為給付之請求。 第906條(一般債權質之實行~請求給付)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以外之動產給付為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並對該給付物有質權。 第90...

【用戶】Jenn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補充(A)第297條(債權讓與之通知)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用戶】Lydia168888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299 條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看完整詳解

【用戶】Eva Wang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906條之4(通知義務)  債務人依第九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百零六條、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為提存或給付時,質權人應通知出質人,但無庸得其同意第905條(一般債權質之實行~提存給付物)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提存之,並對提存物行使其質權。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後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於其清償期屆至時,得就擔保之債權額,為給付之請求。 第906條(一般債權質之實行~請求給付)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以外之動產給付為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並對該給付物有質權。 第90...

【用戶】Jenn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補充(A)第297條(債權讓與之通知)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用戶】iiiiiiiiiimmm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這題根本不是考債權讓與,最佳解有錯,甲沒有債權讓與給丙,是設定權利質權,正確條文為907-1

【用戶】Lydia168888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299 條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看完整詳解

【用戶】Eva Wang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906條之4(通知義務)  債務人依第九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百零六條、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為提存或給付時,質權人應通知出質人,但無庸得其同意第905條(一般債權質之實行~提存給付物)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提存之,並對提存物行使其質權。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後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於其清償期屆至時,得就擔保之債權額,為給付之請求。 第906條(一般債權質之實行~請求給付)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以外之動產給付為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並對該給付物有質權。 第90...

【用戶】Jenn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補充(A)第297條(債權讓與之通知)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用戶】iiiiiiiiiimmm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這題根本不是考債權讓與,最佳解有錯,甲沒有債權讓與給丙,是設定權利質權,正確條文為9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