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5 下列何地為嘉義古地名?(A)打貓 (B)打狗 (C)頭圍 (D)諸羅

【評論內容】

頭城=頭圍,打貓—民雄

打狗—高雄

【評論主題】1 解說對環境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對環境而言,解說的主要功能為何?(A)溝通性功能 (B)教育性功能 (C)經濟性功能 (D)保育性功能

【評論內容】

1. 環境倫理是解說工作的基石,藉由解說可以減少環境遭受不必要的破壞。 2. 解說可以將遊客由較脆弱的生態環境中轉移至承載力較強的區域。 3. 解說時可以喚起遊客對於自然的關心。 4. 解說能促使遊客以合理的方式採取行動保護環境。

【評論主題】19 甲以其對乙尚未屆清償期之金錢債權設定權利質權於丙,以擔保丙對甲之金錢債權,並於設定時即通知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該權利質權之設定,未得乙之同意,無效(B)乙得以於受通知後始對甲取得之金錢

【評論內容】第906條之4(通知義務)  債務人依第九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百零六條、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為提存或給付時,質權人應通知出質人,但無庸得其同意第905條(一般債權質之實行~提存給付物)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提存之,並對提存物行使其質權。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後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於其清償期屆至時,得就擔保之債權額,為給付之請求。 第906條(一般債權質之實行~請求給付)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以外之動產給付為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並對該給付物有質權。 第90...

【評論主題】29 使用買賣實例比較法,如訪得之買賣實例其交易價格,係因屋主急於脫手而出售,此係:(A)一般購買者不易參加,應進行個別因素修正 (B)利害關係人交易,應進行情況修正(C)交易時具特別動機,應進行情況

【評論內容】

第 23 條比較標的有下列情況,應先作適當之調整;該影響交易價格之情況無法有

效掌握及量化調整時,應不予採用:

一、急買急賣或急出租急承租。

二、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三、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四、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五、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六、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七、拍賣。

八、公有土地標售、讓售。

九、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十、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

十一、人為哄抬之交易。

十二、與法定用途不符之交易。

十三、其他特殊交易。

【評論主題】32 下列何者能反映租賃不動產經濟價值的租金?(A)實質租金 (B)經濟租金 (C)支付租金 (D)差額租金

【評論內容】

第 130 條實質租金,指承租人每期支付予出租人之租金,加計押金或保證金、權利金及其他相關運用收益之總數。

【評論主題】32 下列何者能反映租賃不動產經濟價值的租金?(A)實質租金 (B)經濟租金 (C)支付租金 (D)差額租金

【評論內容】第 130 條實質租金,指承租人每期支付...

【評論主題】17 採成本法估價時,必須先求取某一基準日期重新建造對象不動產的原價,該基準日期稱為:(A)估價日期 (B)勘察日期 (C)出件日期 (D)試算日期 (E)一律給分

【評論內容】

第 48 條成本法,指求取勘估標的於價格日期之重建成本或重置成本,

扣減其累積折舊額或其他應扣除部分,以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職務?(A)住戶違反禁止飼養動物之規約處理(B)公寓大廈之開放空間供營業使用(C)公共基金之保管與運用(D)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評論內容】第三十四條所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1.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2.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3.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4.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5.公寓大廈及其週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6.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7.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8.規約、會議記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之保管。9.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10.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11.其他規約所定事項。回目錄

【評論主題】有關不動產經紀法規之主管機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B)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C)消費者保護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D)公平交易法之中

【評論內容】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評論主題】32 下列何者能反映租賃不動產經濟價值的租金?(A)實質租金 (B)經濟租金 (C)支付租金 (D)差額租金

【評論內容】第 130 條實質租金,指承租人每期支付...

【評論主題】15 甲以其土地設定地上權於乙後,乙以該地上權設定抵押權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原則上如乙未得甲之同意,丙所設定之抵押權無效(B)如乙繼承甲之土地,地上權因混同而消滅(C)非得丙之同意,乙不得

【評論內容】第762條(物權之消滅~所有權與他物權混同)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第763條(物權之消滅~所有權以外物權之混同)

  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其權利因混同而消滅。   前條但書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764條(物權之消滅~拋棄)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評論主題】32 下列何者能反映租賃不動產經濟價值的租金?(A)實質租金 (B)經濟租金 (C)支付租金 (D)差額租金

【評論內容】

第 130 條實質租金,指承租人每期支付予出租人之租金,加計押金或保證金、權利金及其他相關運用收益之總數。

【評論主題】23 甲被酒醉駕車之乙撞傷住院,甲所駕駛之汽車亦因此受損,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甲對於汽車所受之損害,僅得請求乙將汽車修復原狀,不得主張修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替回復原狀(B)甲受傷住院,得因人格

【評論內容】第213條(損害賠償之方法~回復原狀)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第214條(損害賠償之方法~金錢賠償1)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第215條(損害賠償之方法~金錢賠償2)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第216條(法定損害賠償範圍)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

【評論主題】19 甲以其對乙尚未屆清償期之金錢債權設定權利質權於丙,以擔保丙對甲之金錢債權,並於設定時即通知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該權利質權之設定,未得乙之同意,無效(B)乙得以於受通知後始對甲取得之金錢

【評論內容】第906條之4(通知義務)  債務人依第九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百零六條、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為提存或給付時,質權人應通知出質人,但無庸得其同意第905條(一般債權質之實行~提存給付物)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提存之,並對提存物行使其質權。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後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於其清償期屆至時,得就擔保之債權額,為給付之請求。 第906條(一般債權質之實行~請求給付)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以外之動產給付為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並對該給付物有質權。 第90...

【評論主題】15 甲以其土地設定地上權於乙後,乙以該地上權設定抵押權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原則上如乙未得甲之同意,丙所設定之抵押權無效(B)如乙繼承甲之土地,地上權因混同而消滅(C)非得丙之同意,乙不得

【評論內容】第762條(物權之消滅~所有權與他物權混同)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第763條(物權之消滅~所有權以外物權之混同)

  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其權利因混同而消滅。   前條但書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764條(物權之消滅~拋棄)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評論主題】13 甲將其所有土地出租予乙建築房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契約成立後,乙得請求甲為地上權之登記(B)乙將房屋所有權移轉予丙時,原基地租賃契約對於丙仍繼續存在(C)乙出賣房屋時,甲無依同樣條件優先承

【評論內容】第422條之1(地上權登記之請求)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425條之1(土地所有人與房屋所有人之租賃關係)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第426條之2(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優先購買權)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

【評論主題】17 採成本法估價時,必須先求取某一基準日期重新建造對象不動產的原價,該基準日期稱為:(A)估價日期 (B)勘察日期 (C)出件日期 (D)試算日期 (E)一律給分

【評論內容】

第 48 條成本法,指求取勘估標的於價格日期之重建成本或重置成本,

扣減其累積折舊額或其他應扣除部分,以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

【評論主題】32 下列何者能反映租賃不動產經濟價值的租金?(A)實質租金 (B)經濟租金 (C)支付租金 (D)差額租金

【評論內容】

第 130 條實質租金,指承租人每期支付予出租人之租金,加計押金或保證金、權利金及其他相關運用收益之總數。

【評論主題】29 使用買賣實例比較法,如訪得之買賣實例其交易價格,係因屋主急於脫手而出售,此係:(A)一般購買者不易參加,應進行個別因素修正 (B)利害關係人交易,應進行情況修正(C)交易時具特別動機,應進行情況

【評論內容】

第 23 條比較標的有下列情況,應先作適當之調整;該影響交易價格之情況無法有

效掌握及量化調整時,應不予採用:

一、急買急賣或急出租急承租。

二、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三、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四、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五、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六、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七、拍賣。

八、公有土地標售、讓售。

九、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十、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

十一、人為哄抬之交易。

十二、與法定用途不符之交易。

十三、其他特殊交易。

【評論主題】31.甲對乙說:如不贈以別墅乙幢,將告發其走私之事,乙被迫贈送,其行為:(A)有效(B)無效(C)得撤銷(D)效力未定

【評論內容】民法第74條(暴利行為)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職務?(A)住戶違反禁止飼養動物之規約處理(B)公寓大廈之開放空間供營業使用(C)公共基金之保管與運用(D)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評論內容】第三十四條所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1.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2.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3.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4.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5.公寓大廈及其週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6.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7.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8.規約、會議記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之保管。9.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10.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11.其他規約所定事項。回目錄

【評論主題】有關不動產經紀法規之主管機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B)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C)消費者保護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D)公平交易法之中

【評論內容】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評論主題】23 甲被酒醉駕車之乙撞傷住院,甲所駕駛之汽車亦因此受損,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甲對於汽車所受之損害,僅得請求乙將汽車修復原狀,不得主張修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替回復原狀(B)甲受傷住院,得因人格

【評論內容】第213條(損害賠償之方法~回復原狀)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第214條(損害賠償之方法~金錢賠償1)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第215條(損害賠償之方法~金錢賠償2)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第216條(法定損害賠償範圍)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

【評論主題】38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為避免私人壟斷,應對私有土地面積有最高額之限制。其相關限制內容,下列何者正確?(A)對於未建築私有建築用地最高面積以 10 公畝為限 (B)對於宅地最高面積以 10 公畝為限

【評論內容】

第n71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

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

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nnnnnnnnnnnn

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

【評論主題】2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依規定有特定情形者,得不予許可。下列何者非得不予許可之情形?(A)影響國家重大經濟發展者(B)涉及土地壟斷投

【評論內容】◆ 第 3 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一、影響國家重大建設。二、涉及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三、影響國土整體發展。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評論主題】38 甲乙為夫妻育有二女丙與丁,甲為傳香火認識已婚之戊女,同居一年後生下己男,甲把己接回家中同住將其養育成人,但丙與己相處極為不睦,丙亦曾對己口出穢言且被判刑確定,某日丙與己再起爭執,己一時失手將丙刺

【評論內容】第1063條(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評論主題】16 有關民法第 250 條規定之違約金類型有「損害賠償總額預定違約金」與「懲罰性違約金」兩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損害賠償總額預定違約金」,倘若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發生,惟債權人所受實際損害遠低

【評論內容】

第 250 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

,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

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評論主題】9 土地所有權人因地籍圖重測設立界標到場指界而發生界址爭議時,應如何處理?(A)應先提起訴願,不服者才得提起行政訴訟 (B)須先經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者才得提起司法訴訟 (C)土地所有權人得逕提起司法訴

【評論內容】

◆ 第 59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答案B

【評論主題】19 下列關於租賃之敘述,何者錯誤?(A)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B)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C)未以字據訂立之不動產之租賃契約,無效(D)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

【評論內容】第422條(不動產租賃契約之方式)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評論主題】16 關於共有物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共有物依共有人協議分割時,並不適用多數決原則(B)共有人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得逾十年;逾十年者,縮短為十年(C)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

【評論內容】第819條(應有部分及共有物之處分)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

【評論主題】14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筆A土地。三人就A地約定各自得使用之特定部分,且於二十年內不得請求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如甲使用部分在約定不得請求分割期間內被徵收,甲仍得隨時請求分割(B)不得

【評論內容】第823條(共有物之分割與限制)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

【評論主題】15 甲以其土地設定地上權於乙後,乙以該地上權設定抵押權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原則上如乙未得甲之同意,丙所設定之抵押權無效(B)如乙繼承甲之土地,地上權因混同而消滅(C)非得丙之同意,乙不得

【評論內容】第762條(物權之消滅~所有權與他物權混同)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第763條(物權之消滅~所有權以外物權之混同)

  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其權利因混同而消滅。   前條但書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764條(物權之消滅~拋棄)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評論主題】32 下列何者能反映租賃不動產經濟價值的租金?(A)實質租金 (B)經濟租金 (C)支付租金 (D)差額租金

【評論內容】

第 130 條實質租金,指承租人每期支付予出租人之租金,加計押金或保證金、權利金及其他相關運用收益之總數。

【評論主題】19 下列關於租賃之敘述,何者錯誤?(A)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B)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C)未以字據訂立之不動產之租賃契約,無效(D)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

【評論內容】第422條(不動產租賃契約之方式)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評論主題】16 關於共有物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共有物依共有人協議分割時,並不適用多數決原則(B)共有人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得逾十年;逾十年者,縮短為十年(C)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

【評論內容】第819條(應有部分及共有物之處分)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

【評論主題】14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筆A土地。三人就A地約定各自得使用之特定部分,且於二十年內不得請求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如甲使用部分在約定不得請求分割期間內被徵收,甲仍得隨時請求分割(B)不得

【評論內容】第823條(共有物之分割與限制)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

【評論主題】15 甲以其土地設定地上權於乙後,乙以該地上權設定抵押權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原則上如乙未得甲之同意,丙所設定之抵押權無效(B)如乙繼承甲之土地,地上權因混同而消滅(C)非得丙之同意,乙不得

【評論內容】第762條(物權之消滅~所有權與他物權混同)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第763條(物權之消滅~所有權以外物權之混同)

  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其權利因混同而消滅。   前條但書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764條(物權之消滅~拋棄)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評論主題】32 下列何者能反映租賃不動產經濟價值的租金?(A)實質租金 (B)經濟租金 (C)支付租金 (D)差額租金

【評論內容】

第 130 條實質租金,指承租人每期支付予出租人之租金,加計押金或保證金、權利金及其他相關運用收益之總數。

【評論主題】【題組】⑵畫出三燈泡法電路圖並說明之。(5 分)

【評論內容】25 條n

 

n n

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

n

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或情況、價格

n

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時,判定該比較

n

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但勘估標的性質特

n

殊或區位特殊缺乏市場交易資料,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n nn

【評論主題】三、於內政部警政署行政組服務之 A,拒絕接受調派至秘書室,長官遂免其擔任主管職務,因而喪失主管加給,A 心生不滿而頗有微詞,再被調派至同屬內政部之營建署服務,A 覺得無法接受,機關首長遂令其

【評論內容】

二、限定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在下列限定條件之ㄧ所形成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一)以不動產所有權以外其他權利與所有權合併為目的。(二)以不動產合併為目的。(三)以違反經濟合理性之不動產分割為前提。

答案為B

【評論主題】四、一部 220 V、10 hp、60 Hz、Y 接三相感應電動機,以 1794 rpm 轉速運轉於無載下、而以 1746 rpm 轉速運轉於滿載下,試問:此電動機的同步速度是多少?此電動機在額定負載

【評論內容】

◆ 第 23 條

比較標的有下列情況,應先作適當之調整;該影響交易價格之情況無法有效掌握及量化調整時,應不予採用。一、急買急賣。二、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三、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四、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五、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六、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七、法院拍賣。八、受迷信影響之交易。九、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十、人為哄抬之交易。十一、其他。

答案為;A

【評論主題】一、A 因其未成年兒子意圖逃避兵役、滯留國外不歸,遂與內政部移民署達成協議,於其子返國服兵役並接受懲處前,承諾不出國,內政部移民署據之作成限制出境之處分。試問該處分之性質與效力。(20 分)

【評論內容】

第 21 條

比較法估價之程序如下:一、蒐集並查證比較標的相關資料。二、選擇與勘估標的條件相同或相似之比較標的。三、對比較標的價格進行情況調整及價格日期調整。四、比較、分析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間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之差異,並求取其調整率或調整額。五、計算勘估標的之試算價格。六、決定勘估標的之比較價格。前項第五款所稱之試算價格,指以比較標的價格經情況調整、價格日期調整、區域因素調整及個別因素調整後所獲得之價格。

答案為C

【評論主題】38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為避免私人壟斷,應對私有土地面積有最高額之限制。其相關限制內容,下列何者正確?(A)對於未建築私有建築用地最高面積以 10 公畝為限 (B)對於宅地最高面積以 10 公畝為限

【評論內容】

第n71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

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

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nnnnnnnnnnnn

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

【評論主題】13 關於徵收不動產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甲出賣 A 地於乙,但 A 地仍登記為甲所有;嗣後 A 地經政府依法徵收,則乙得向甲請求讓與其徵收補償請求權(B)甲與乙二人公同共有的 A 地被徵收,該

【評論內容】第 21 條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n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n前項補償費未發給完竣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但合於第二十七條但書n規定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5 依土地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經管公有土地,須經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後,方得進行一定行為。下列行為何者屬之?(A)訂定 5 年租約 (B)無償撥用 (C)設定負擔 (D)臨時

【評論內容】第 25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n,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評論主題】5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下列何委員會負責?(A)地價評議委員會 (B)不動產仲裁委員會 (C)不動產評議委員會 (D)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評論內容】

第 10 條

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

依前項規定核計之房屋現值,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

nnnnnn

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

【評論主題】23 平均地權條例對於農業用地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僅指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B)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C)指

【評論內容】

農業發展條例所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一)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 (藏) 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 (繁殖) 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評論主題】17 關於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種情況免繳納登記費?(A)共有物分割登記 (B)限制登記 (C)移轉登記 (D)繼承登記

【評論內容】◆ 第 78 條左列登記,免繳納登記費: 一、因土地重劃之變更登記。 二、更正登記。 三、消滅登記。 四、塗銷登記。 五、更名登記。 六、住址變更登記。 七、標示變更登記。 八、限制登記。

【評論主題】11 有關土地增值稅之優惠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得享一生一次之百分之五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B)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得享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之優惠稅率(

【評論內容】

第 34 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

nnnnnnnn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

【評論主題】10 甲有一基地要出賣,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依土地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B)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應提出他優先購買

【評論內容】土地法 第 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n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n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n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n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n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n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n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n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n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n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n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n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n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n果辦理之。

【評論主題】2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依規定有特定情形者,得不予許可。下列何者非得不予許可之情形?(A)影響國家重大經濟發展者(B)涉及土地壟斷投

【評論內容】◆ 第 3 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一、影響國家重大建設。二、涉及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三、影響國土整體發展。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評論主題】38 甲乙為夫妻育有二女丙與丁,甲為傳香火認識已婚之戊女,同居一年後生下己男,甲把己接回家中同住將其養育成人,但丙與己相處極為不睦,丙亦曾對己口出穢言且被判刑確定,某日丙與己再起爭執,己一時失手將丙刺

【評論內容】第1063條(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評論主題】28 乙將其所有汽車為甲設定動產質權,以為其對甲借款債務之擔保。該車並已交付甲之占有。下列那種情形,甲之動產質權並不消滅?(A)丙仗義相助幫乙清償該債務(B)甲將該車返還給乙(C)甲喪失對該車之占有,

【評論內容】第949條(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失物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之回復請求)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評論主題】16 有關民法第 250 條規定之違約金類型有「損害賠償總額預定違約金」與「懲罰性違約金」兩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損害賠償總額預定違約金」,倘若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發生,惟債權人所受實際損害遠低

【評論內容】

第 250 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

,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

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評論主題】31 下列何者違反近親禁婚範圍之規定?(A)甲先收養丙男,再收養丁女,丙與丁之結婚(B)甲有一子乙,再收養一女丙,之後乙育有一子丁,丙育有一女戊,丁與戊之結婚(C)乙有一女丙,另外收養一女丁,戊有一子

【評論內容】第983條(結婚之實質要件~須非一定之親屬)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評論主題】15 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純粹經濟上之損失亦屬於一種損害,與權利受損一樣,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主張之(B)債權亦屬於一種財產權,被侵害時,祗得依民法第

【評論內容】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9 土地所有權人因地籍圖重測設立界標到場指界而發生界址爭議時,應如何處理?(A)應先提起訴願,不服者才得提起行政訴訟 (B)須先經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者才得提起司法訴訟 (C)土地所有權人得逕提起司法訴

【評論內容】

◆ 第 59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答案B

【評論主題】10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違反獨占或聯合行為之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時,處行為人幾 年以下有期徒

【評論內容】

第 34n條

nn

違反第九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9 依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事業不得在商品上對於商品之製造方法為虛偽不實表示 (B)事業對在商品廣告上對於商品之用途為引人錯誤之表示時,此商品不得運送 (C)事業不得以

【評論內容】

第 21 條(在商品或其廣告上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之禁止)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

【評論主題】7 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事業聯合行為,下列何者非屬法定得申請之情形?(A)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 (B)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 (C)為保障

【評論內容】

第 15n條(聯合行為之禁止及其例外)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或市場。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

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

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

nnnnnnnnnnnnnnnnnnnn

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評論主題】6 不動產經紀業者以協議之方式,與有競爭關係之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共同決定服務報酬之行為,係屬於公平交易法所規定之何種行為? (A)結合行為 (B)聯合行為 (C)獨占行為 (D)加盟行為

【評論內容】

第 14n條(聯合行為之定義)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

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

、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

nnnnnnnn

、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評論主題】5 甲與乙兩事業結合時,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下列那種情況無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A)甲與乙兩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 1/3 (B)甲與乙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 1/4 (C)甲與乙兩事業之

【評論內容】

第 11 條

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前項第三款之銷售金額,應將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之銷售金額一併計入,其計算方法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對事業具有控制性持股之人或團體,視為本法有關結合規定之事業。

前項所稱控制性持股,指前項之人或團體及其關係人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

前項所稱關係人...

【評論主題】3 不動產經紀人員執行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不動產說明書應經經紀人簽章 (B)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 (C)不動產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後,應經委託人簽章 (D)不動產說明書視為

【評論內容】

◆ 第 22 條

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三、定金收據。四、不動產廣告稿。五、不動產說明書。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經營代銷業務者不適用之。第一項第五款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紀業於雙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契約書後,始製作不動產說明書,難謂符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97年11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52453號函一、查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第23條、第24條規定:...

【評論主題】29 下列有關計量模型分析法之敘述,何者正確?①所蒐集之比較標的需要有相當數量且具代表性 ②透過計量模型分析 ③會求出各主要影響價格因素與比較標的價格二者之差異 ④用以推算各主要影響價格 因素之調整率

【評論內容】

第十九條

七、計量模型分析法:蒐集相當數量具代表性之比較標的,透過計量模

  型分析,求出各主要影響價格因素與比較標的價格二者之關係式,

  以推算各主要影響價格因素之調整率及調整額之方法。

第二十條

  應用前條計量模型分析法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須蒐集應用計量模型分析關係式自變數個數五倍以上之比較標的。

  二、計量模型分析採迴歸分析者,其調整後判定係數不得低於零點七。

  三、截距項以外其他各主要影響價格因素之係數估計值同時為零之顯著

  機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評論主題】33 續訂租約之租金估計,得採下列那些方式為之?①以續訂租約之租賃實例為標的,運用收益法估計之②勘估標的價格乘以租金收益率,以估計淨收益,再加計必要費用 ③以勘估標的原契約租金之淨收益, 就其租金變動

【評論內容】

第一百三十三條

  續訂租約之租金估計,得採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續訂租約之租賃實例為比較標的,運用比較法估計之。

  二、以勘估標的於價格日期當時之正常價格為基礎,乘以續租之租金收

  益率,以估計淨收益,再加計必要費用。

  三、以勘估標的原契約租金之淨收益,就其租金變動趨勢調整後,再加

  計必要費用。

  四、分析勘估標的原契約租金與市場經濟租金之差額中,應歸屬於出租

nnnnnnnnnnnnnnnn

  人之適當部分,加計契約租金。

【評論主題】19 營造或施工費,得就同一供需圈內近鄰地區或類似地區中選擇與勘估標的類似之比較標的或標準建物,經比較與勘估標的營造或施工費之條件差異並作價格調整以求取之,下列何者不是其子方法? (A)單位工程法 (

【評論內容】第五十四條 勘估標的之營造或施工費,得按下列方法擇一求取之:n 一、直接法:指就勘估標的之構成部分或全體,調查其使用材料之種別n 、品級、數量及所需勞力種別、時間等,並以勘估標的所在地區於n 價格日期之各種單價為基礎,計算其營造或施工費。n 二、間接法:指就同一供需圈內近鄰地區或類似地區中選擇與勘估標的n 類似之比較標的或標準建物,經比較與勘估標的營造或施工費之條n 件差異並作價格調整,以求取勘估標的營造或施工費。n第五十五條 直接法分為下列二種:n 一、淨計法:指就勘估標的所需要各種建築材料及人工之數量,逐一乘n 以價格日期當時該建築材料之單價及人工工資,並加計管理費、稅n 捐...

【評論主題】22 下列有關土地開發分析估價程序的排列,何者正確?①計算土地開發分析價格 ②估算各項成本及相關費用 ③估算開發後總銷售金額 ④確定土地開發內容及預期開發時間 ⑤選擇適當之利潤率及資本利 息綜合利率

【評論內容】

第七十一條

  土地開發分析法之估價程序如下:

  一、確定土地開發內容及預期開發時間。

  二、調查各項成本及相關費用並蒐集市場行情等資料。

  三、現況勘察並進行環境發展程度之調查及分析。

  四、估算開發或建築後可銷售之土地或建物面積。

  五、估算開發或建築後總銷售金額。

  六、估算各項成本及相關費用。

  七、選擇適當之利潤率及資本利息綜合利率。

nnnnnnnnnnnnnnnnnn

  八、計算土地開發分析價格。

【評論主題】20 下列有關建物殘餘價格率之敘述,何者正確?(A)建物之殘餘價格率應由全聯會公告之,並以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B)建物耐用年數終止後確實無殘餘價格者,於計算折舊時應酌予推估提列 (C)殘餘價格率

【評論內容】n第五十四條 勘估標的之營造或施工費,得按下列方法擇一求取之:n 一、直接法:指就勘估標的之構成部分或全體,調查其使用材料之種別n 、品級、數量及所需勞力種別、時間等,並以勘估標的所在地區於n 價格日期之各種單價為基礎,計算其營造或施工費。n 二、間接法:指就同一供需圈內近鄰地區或類似地區中選擇與勘估標的n 類似之比較標的或標準建物,經比較與勘估標的營造或施工費之條n 件差異並作價格調整,以求取勘估標的營造或施工費。n第五十五條 直接法分為下列二種:n 一、淨計法:指就勘估標的所需要各種建築材料及人工之數量,逐一乘n 以價格日期當時該建築材料之單價及人工工資,並加計管理費、稅n ...

【評論主題】5、成屋應記載事項中何者非為建築改良物標示及權利範圍之應記載事項?(A)建號(B)建築完成日(C)預告登記(D)樓層

【評論內容】

二、成屋(一)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1.建物標示、權利範圍及用途:(1)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坐落、建號、門牌、樓層面積(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主要建材、建築完成日期(以登記謄本所載為主,謄本上未列明者,應依使用執照影本或稅籍資料等相關文件記載)、權利範圍。(2)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A.合法建物房屋稅籍證明所載之房屋坐落、門牌、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建築完成日期(依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稅籍證明資料或買賣契約等相關文件記載);若稅籍資料上所記載之權利人和現有之使用人姓名不符者,請賣方提出權利證明文件。B.違章建築房屋稅籍證明所載之房屋坐落、門牌、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及權利範...

【評論主題】19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到下列何種規模時,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鄉村區?(A)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 (B)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二公頃以上(C)一百戶或土地面積在二公頃以上 (D)

【評論內容】

◆ 第 11 條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下列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一、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

二、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

三、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四、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五、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六、申請開發公墓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或其他殯葬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七、前六款以外開發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前項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案件,申請開發涉及其他法令規定開發所需最小規模者,並應符合各該法令之規定。

【評論主題】4 聲請保全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請求權人得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聲請為何種登記?(A)預告登記 (B)假扣押登記 (C)假處分登記 (D)查封登記

【評論內容】

一、預告登記之意義:    預告登記係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之請求權,

而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之登記。

其目的在阻止登記名義人對於該土地為有妨害其請求權之處分。二、申辦預告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1. 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

3. 登記名義人同意書

4. 登記名義人身份證明文件

5. 登記名義人印鑑證明書

6. 請求權人身份證明文件

7.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三、預告登記之效力:1.預告登記在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2.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之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評論主題】2 於共有土地設定下列何種權利,不適用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以多數決方式行之?(A)不動產役權 (B)農育權 (C)抵押權 (D)典權

【評論內容】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n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n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n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n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n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評論主題】40 甲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為其妻乙及兄丙、妹丁,計算法定繼承人特留分之基礎財產額為 480 萬元。丁之特留分金額為何?(A) 60 萬元 (B) 40 萬元 (C) 30 萬元 (D) 20 萬元

【評論內容】

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評論主題】35 關於子女之監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原則上由夫任之(B)夫妻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評論內容】

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評論主題】20 甲出租 A 屋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租賃期間內,甲不願修繕 A 屋漏水之水管,乙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契約(B) A 屋因乙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致失火燒毀,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C)若 A

【評論內容】第430條(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第434條(失火責任)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424條(承租人之契約終止權)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第423條(租賃物之交付及保持義務)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

【評論主題】甲遺失價值拾萬元之金戒指一只,被大學生乙拾得並依法招領。【題組】23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若甲未認領者,由乙取得該戒指所有權(B)乙於受領取通知或公告後六個月內未

【評論內容】第805條(認領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評論主題】19 下列關於租賃之敘述,何者錯誤?(A)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B)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C)未以字據訂立之不動產之租賃契約,無效(D)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

【評論內容】第422條(不動產租賃契約之方式)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評論主題】15 甲有 A 車一輛借乙使用,乙因滑手機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與丙酒駕闖紅燈之 B 車相撞,乙重傷,A 車全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若向丙請求 A 車之損害賠償,丙不得主張甲就 A 車投有保險,

【評論內容】

(A)甲若向丙請求 A 車之損害賠償,丙不得主張甲就 A 車投有保險,應扣除保險金第 216-1 條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

受之利益。

第194條(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評論主題】6 乙與甲約定,於甲大學畢業時,乙將贈與甲汽車一輛。此項贈與契約所附約款之性質如何?(A)終期 (B)始期 (C)停止條件 (D)解除條件

【評論內容】第99條(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第102條(附期限法律行為之效力及其保護)

  附始期之法律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   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第一百條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評論主題】【題組】2 承上題,嗣後丙將 A 地又賣給丁,並完成移轉登記。A 地之所有權應屬何人?(A)甲 (B)乙 (C)丙 (D)丁

【評論內容】第87條(虛偽意思表示)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