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不動產經紀業者以協議之方式,與有競爭關係之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共同決定服務報酬之行為,係屬於公平交易法所規定之何種行為?
(A)結合行為
(B)聯合行為
(C)獨占行為
(D)加盟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37729
統計:A(5),B(256),C(4),D(0),E(0)

用户評論

Eva Wang】評論

第 14n條(聯合行為之定義)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nnnnnnnn、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sam8038】評論

紅色字刪除(D)加盟行為 代號:60150 頁次:4-2  改為(D)加盟行為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6 不動產經紀業者以協議之方式,與有競爭關係之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共同決定服務報酬之行為,係屬於公平交易法所規定之何種行為? (A)結合行為 (B)聯合行為 (C)獨占行為 (D)加盟行為 代號:60150 頁次:4-2修改成為6 不動產經紀業者以協議之方式,與有競爭關係之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共同決定服務報酬之行為,係屬於公平交易法所規定之何種行為? (A)結合行為 (B)聯合行為 (C)獨占行為 (D)加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