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有關經紀業之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業務之故意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與經紀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B)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業務之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與經紀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C)因不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損害賠償責任
(D)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30177
統計:A(48),B(25),C(213),D(20),E(0)

用户評論

詹凱婷】評論

第26條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前二項受害人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時,視為已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調處,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即進行調處。受害人取得對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支付後,得於該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經代為賠償後,即應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通知經紀業限期補繳。

一定上榜,沒有白讀的道理】評論

第 26 條 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 紀業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