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2 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A)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該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B)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

【評論內容】(A)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該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是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才對,是無效沒錯

【評論主題】22 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A)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該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B)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

【評論內容】第 17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評論主題】關於小額消費爭議之額度,是由何者定之?(A)行政院(B)消費者保護團體(C)消保官(D)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

【評論內容】消保法45-4第一項之小額消費爭議之額度,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公平交易法中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多久內不行使而消滅?(A)半年(B)一年(C)兩年(D)三年

【評論內容】

第 32 條 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評論主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妨害營業信譽之行為,應具備之要件,下列何者不包含?(A)需為競爭之目的(B)陳述或散布不實之情事(C)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D)客觀上應有故意之意思

【評論內容】第 24 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建議修改為D+1

【評論主題】中央主管機關收受聯合行為許可申請時,應於多久內為核駁之決定?(A)一個月內(B)兩個月內(C)三個月內(D)五個月內

【評論內容】

15條-

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核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 長一次。

【評論主題】經紀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多久以上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A)三個月(B)四個月(C)五個月(D)六個月

【評論內容】第 30 條經紀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 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依法辦理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幾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A)七日內(B)十四日內(C)三十日內(D)六十日內

【評論內容】多層次傳銷已於104/2/4刪除,不在公平交易法範圍中,本題已無參考作答價值

【評論主題】22 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A)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該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B)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

【評論內容】(A)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該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是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才對,是無效沒錯

【評論主題】22 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A)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該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B)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

【評論內容】第 17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評論主題】中央主管機關收受聯合行為許可申請時,應於多久內為核駁之決定?(A)一個月內(B)兩個月內(C)三個月內(D)五個月內

【評論內容】

15條-

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核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 長一次。

【評論主題】經紀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多久以上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A)三個月(B)四個月(C)五個月(D)六個月

【評論內容】第 30 條經紀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 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依法辦理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幾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A)七日內(B)十四日內(C)三十日內(D)六十日內

【評論內容】多層次傳銷已於104/2/4刪除,不在公平交易法範圍中,本題已無參考作答價值

【評論主題】公平交易法中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多久內不行使而消滅?(A)半年(B)一年(C)兩年(D)三年

【評論內容】

第 32 條 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評論主題】關於小額消費爭議之額度,是由何者定之?(A)行政院(B)消費者保護團體(C)消保官(D)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

【評論內容】消保法45-4第一項之小額消費爭議之額度,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妨害營業信譽之行為,應具備之要件,下列何者不包含?(A)需為競爭之目的(B)陳述或散布不實之情事(C)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D)客觀上應有故意之意思

【評論內容】第 24 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建議修改為D+1

【評論主題】【題組】⑵畫出三燈泡法電路圖並說明之。(5 分)

【評論內容】與第5題題目重複

【評論主題】38 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反托拉斯基金設置目的為何?(A)強化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 (B)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避免獨占事業壟斷市場,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 (C)保障消費者權益

【評論內容】第47之1條主管機關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得設立反 托拉斯基金。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提撥違反本法罰鍰之百分之三十。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 二、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調查及交流事項。 三、補助本法與涉及檢舉獎金訴訟案件相關費用之支出。 四、辦理競爭法相關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 五、辦理競爭法相關制度之研究發展。 六、辦理競爭法之教育及宣導。 七、其他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之必要支出。 前項第一款有關檢舉獎金適用之範圍、檢舉人資格、發給標準、發放程序 、獎金之撤銷、廢止與追償、身分保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36 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非屬知名公眾人物之廣告薦證者,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時,於受廣告主報酬最高幾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A)5倍 (B) 10 倍 (C) 15

【評論內容】第21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 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 、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 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 出或輸入。 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 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 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 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 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 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 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 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評論主題】10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違反獨占或聯合行為之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時,處行為人幾 年以下有期徒

【評論內容】違反第九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停 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37 下列何者屬於公平交易法之「不公平競爭」?(A)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B)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C)事業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價

【評論內容】(A)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B)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C)事業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價格之行為 以上屬限制競爭

【評論主題】2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領有經紀營業員證明者,於其證明有效期限屆滿時,應檢附完成訓練至少多少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重新辦理登錄? (A) 20 小時 (B) 30

【評論內容】

第 13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依本條例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者,得充不動產經紀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前項經紀營業員訓練不得少於三十個小時,其證明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時,經紀營業員應檢附完成訓練二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重新辦理登錄。前二項登錄及發證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訓練機構、團體之認可資格、程序、廢止認可條件、經紀營業員之訓練資格、課程、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評論主題】29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在無主土地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依下列何種方式處理?(A)調處 (B)調

【評論內容】第 59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評論主題】38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不動產經紀業者得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之情形?(A)公司申請重整者(B)公司組織申請解散者(C)商號組織申請歇業者(D)營業項目經變更登記後,該公司

【評論內容】第 13-1 條 經紀業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得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公司組織申請解散者。二、商號組織申請歇業者。三、營業項目經變更登記後,該公司或商號已無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及不動產代銷經紀業而組織仍存續者。答案是A才對

【評論主題】53.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公有房屋供救濟機構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使者,房屋稅之課徵,下列何者正確?(A)減半徵收 (B)全額徵收 (C)免徵 (D)減徵百分之四十

【評論內容】公有房屋供左列各款使用者,免徵房屋稅:一、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二、軍事機關部隊之辦公房屋及其官兵宿舍。三、監獄看守所及其辦公房屋暨員工宿舍。四、公立學校、醫院、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機構及救濟機構之校舍、院舍、  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五、工礦、農林、水利、漁牧事業機關之研究或試驗所所用之房屋。六、糧政機關之糧倉、鹽務機關之鹽倉、公賣事業及政府經營之自來水廠 (場) 所使用之廠房及辦公房屋。七、郵政、電信、鐵路、公路、航空、氣象、港務事業,供本身業務所使  用之房屋及其員工宿舍。八、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祠廟。九、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十、政府機關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舉辦事業使用之房屋。

【評論主題】3.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不得為有限制競爭之虞之行為,下列何者不屬之?(A)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B)以公司營利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退出市場之行為(C)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

【評論內容】第 20 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評論主題】11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市地重劃分配結果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對分配結果提出異議,經主管機關調處不成者,下列有關後續處理之敘述,何者正確?(A)由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B)由主管機關提請不

【評論內容】平均地權條例第60-2條(重劃分配結果之公告、通知及提出異議)Ⅰ主管機關於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應將分配結果公告30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Ⅱ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之分結果,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 期滿時確定。Ⅲ前項異議,由主管機關調處之;調處不成,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

【評論主題】9 關於市地重劃區內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費,係屬下列何項計算之範圍?(A)重劃費用 (B)工程費用 (C)整地費用 (D)公共用地施工費用

【評論內容】第82條本條例第60條之用詞涵義如左:一、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指重劃計畫書核定時,實際作道路、溝渠、河川使用及原作道路、溝渠、河川使用已廢置而尚未完成廢置程序之公有土地。二、未登記地,指重劃計畫書核定時,尚未依土地法辦理總登記之土地。三、工程費用,指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鄰里公園、廣場、綠地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整地費、材料費及工程管理費。四、重劃費用包括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費、地籍整理費及辦理本重劃區必要之業務費用。

【評論主題】20.關於未定期限之地上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若其存續期間已逾20 年者,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酌定其存續期間(B)若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者,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終止其地上權(C)以公共

【評論內容】第 833-1 條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第 833-2 條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第 834 條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評論主題】21 下列有關抵銷之敘述,何者正確?(A)債之請求權雖經時效而消滅,如在時效未完成前,其債權已適於抵銷者,仍不得為抵銷(B)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不得為抵銷(C)抵銷得附有條件或期限(D)受債權扣押命令之

【評論內容】5. .21 下列有關抵銷之敘述,何者正確? (A)債之請求權雖經時效而消滅,如在時效未完成前,其債權已適於抵銷者,仍不得為抵銷 債之請求權雖經時效而消滅,如在時效未完成前,其債權已適於抵銷者,亦得為抵銷。 第336條(B)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不得為抵銷 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亦得為抵銷第336條 (C)抵銷得附有條件或期限 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第335條(D)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後,始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 第340條

【評論主題】32 下列何者之情形,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A)經公證之贈與 (B)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C)立有字據之贈與 (D)贈與物之權利已移轉

【評論內容】第 408 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評論主題】38 債務人給付遲延者,其責任應變更為:(A)故意責任 (B)重大過失責任 (C)事變責任 (D)不可抗力責任

【評論內容】第 231 條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3 下列何者為繼承回復請求權行使之期間?(A)自繼承權被侵害之人知悉被侵害時起 2 年內行使之(B)自繼承權被侵害之人未知悉侵害之事實者,繼承開始時起算 5 年(C)自繼承權被侵害之人被侵害時起 1

【評論內容】第 1146 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評論主題】20 有關契約之解除,以下何者為真?(A)解除權之行使,無須向他方為意思表示 (B)契約解除之效力向將來生效(C)解除權之行使,有免除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效力 (D)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評論內容】第 258 條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評論主題】3 盜贓或遺失物,如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其被害人或遺失人如何回復其物:(A)償還占有人支出之全部價金 (B)償還占有人支出之一半價金(C)依該物之折舊比

【評論內容】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第 950 條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第 951 條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評論主題】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何者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 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爲移轉或設定負擔?(A)停車位(B)約定專用部分(C)專有部分(D)約定共用部分

【評論內容】第 4 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評論主題】18不動產經紀業分設之營業處所如屬非常態之固定場所者,下列何者非屬其向所在地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時應記明事項?(A)營業處所代理銷售之不動產名稱、所在地、銷售總金額(B)營業處所設立目的

【評論內容】

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於設立後三十日內

,以書面記明下列事項,向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

備查:

一、經紀業名稱及所在地。

二、營業處所名稱、所在地及設立日期。

三、該營業處所僱用之經紀人員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證書字號。

經紀業分設之營業處所為本條例第四條第十款所稱非常態之固定場所者,

前項第二款應記明事項,改以該營業處所之設立目的、代理銷售不動產名

稱、所在地、銷售總金額及設立期間代之。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後,應通知該經紀業所屬之同業公會

轉知其全國聯合會;經紀業分設之營業處所非在其所轄區域內者,並應將

第一項或前項之資料,通知該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

【評論主題】3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住家用房屋稅率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値百分之一點二,最高不 得超過百分之二。但自住房屋爲其房屋現値多少?(A)百分之一(B)百分之一點二(C)百分之一點五(D)百分之三

【評論內容】

第 8 條

 

第 5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

 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

  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

  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

  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

  ...

【評論主題】19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納契稅者’如經查獲匿報或短報,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 稅額幾倍之罰鍰?(A) —倍以上六倍以下(B)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C)一倍以上三倍以下(D) 二倍以上四倍以下

【評論內容】第 26 條 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

【評論主題】45依契稅條例規定,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何日爲申報起算日?(A)標購後五日(B)領買後十曰(C)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D)得標 後三十日

【評論內容】

第 16 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

【評論主題】8贈與契稅爲其契價:(A)百分之六 (B)百分之四(C)百分之二(D)百分之一

【評論內容】契稅稅率如下:一、買賣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二、典權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四。三、交換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四、贈與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五、分割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六、占有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評論主題】7現行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交換契稅之稅率爲:(A)百分之二 (B)百分之三 (C)百分之四 (D)百分之五

【評論內容】第 5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23 甲向乙承租 A 地種植柚子樹,後來政府公告將徵收 A 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柚子樹為不動產之出產物,屬於乙所有(B)柚子為天然孳息,天然孳息的收取權為土地所有權人乙(C)政府徵收乙所有的

【評論內容】. .23 甲向乙承租 A 地種植柚子樹,後來政府公告將徵收 A 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柚子樹為不動產之出產物,屬於乙所有 第 66 條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B)柚子為天然孳息,天然孳息的收取權為土地所有權人乙 (甲是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第 70 條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C)政府徵收乙所有的 A 地,範圍包括甲在 A 地上種植的柚子樹 (D)政府徵收 A 地之補償金歸屬於乙

【評論主題】22 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A)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該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B)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

【評論內容】(A)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該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是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才對,是無效沒錯

【評論主題】22 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A)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該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B)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

【評論內容】第 17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評論主題】中央主管機關收受聯合行為許可申請時,應於多久內為核駁之決定?(A)一個月內(B)兩個月內(C)三個月內(D)五個月內

【評論內容】

15條-

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核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 長一次。

【評論主題】經紀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多久以上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A)三個月(B)四個月(C)五個月(D)六個月

【評論內容】第 30 條經紀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 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依法辦理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幾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A)七日內(B)十四日內(C)三十日內(D)六十日內

【評論內容】多層次傳銷已於104/2/4刪除,不在公平交易法範圍中,本題已無參考作答價值

【評論主題】關於小額消費爭議之額度,是由何者定之?(A)行政院(B)消費者保護團體(C)消保官(D)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

【評論內容】消保法45-4第一項之小額消費爭議之額度,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公平交易法中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多久內不行使而消滅?(A)半年(B)一年(C)兩年(D)三年

【評論內容】

第 32 條 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評論主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妨害營業信譽之行為,應具備之要件,下列何者不包含?(A)需為競爭之目的(B)陳述或散布不實之情事(C)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D)客觀上應有故意之意思

【評論內容】第 24 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建議修改為D+1

【評論主題】甲出售土地給乙,交付土地後乙發現實際坪數比契約書所載坪數少 5%。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乙可以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B)瑕疵擔保責任自土地交付時起經過三年而消滅(C)此瑕疵若

【評論內容】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第 41 條 附件檔案 建物價格日期當時價值未來每年折舊提存率,得依下列方式計算:(1-s)/N一、等速折舊型:d=————————1-(1-s)n/Ni二、償債基金型:d=———————n’(1+i)-1其中:d :建物價格日期當時價值未來每年折舊提存率。1(1-s)—:折舊率。Nn :已經歷年數。n’ :剩餘可收益之年數。i :自有資金之計息利率。前項折舊率,依成本法相關規定估計之。(備 註: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計算公式,計算公式請參閱相關圖表)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與第6題題目重複而且答案不同

【評論主題】【題組】⑵圖二電路中使該電路滿足最大功率轉移之負載電阻值 RO 及轉移至 RO 之最大功率Pmax。(20 分)

【評論內容】第 55 條直接法分為下列二種:一、淨計法:指就勘估標的所需要各種建築材料及人工之數量,逐一乘以價格日期當時該建築材料之單價及人工工資,並加計管理費、稅捐、資本利息及利潤。二、單位工程法:係以建築細部工程之各項目單價乘以該工程施工數量,並合計之。第 56 條間接法分為下列二種:一、工程造價比較法:指按工程概算項目逐項比較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或標準建物之差異,並依工程價格及工程數量比率進行調整,以求取勘估標的營造或施工費。二、單位面積(或體積)比較法:指以類似勘估標的之比較標的或標準建物之單位面積(或體積)營造或施工費單價為基礎,經比較並調整價格後,乘以勘估標的之面積(或體積)總數,以求取勘估標的營造或施工費。

【評論主題】一、我國課徵地價稅、房屋稅之完稅價格如何制訂?請說明之。(20 分)

【評論內容】

A.以不動產重新建造隻價格,非取得價格X

B目的事要算限在價值,與會計上的提列折舊不同X

C價格隔離不開市場導向O

D用觀察法進行減值修正某些情況下有其必要X

【評論主題】一、甲對乙提起訴訟,請求給付借款新臺幣(下同)40 萬元,以及租金 20 萬元。在訴訟中乙否認甲請求之債權存在,並稱縱使甲上開請求有理由,因甲另積欠乙 100 萬元之貨款,其亦得以此與甲之上開債權抵銷

【評論內容】第 61 條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及稅捐,應按總成本乘以相關費率計算,相關費率應由全聯會定期公告之。沒有正確答案,建議有一個答案修改為,相關費率應由全聯會定期公告之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題目重複

【評論主題】1. 設級數,求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評論內容】已無多層次傳銷相關法條

【評論主題】3. 策「ㄒㄩㄣ」:

【評論內容】限定繼承已修法取消,目前規定,不用辦哩,便有限定繼承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