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da320】評論
834條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OMG】評論
(A)(B) 833之1(C) 833之2
【一定上榜,沒有白讀的道理】評論
第 833-1 條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第 833-2 條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第 834 條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