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關於未定期限之地上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其存續期間已逾20 年者,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酌定其存續期間
(B)若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者,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終止其地上權
(C)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D)若為無償之地上權,地上權人應於1 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始得抛棄其地上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96598
統計:A(124),B(29),C(55),D(491),E(0)

用户評論

andyda320】評論

834條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OMG】評論

(A)(B) 833之1(C) 833之2

一定上榜,沒有白讀的道理】評論

第 833-1 條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第 833-2 條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第 834 條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