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妍蓁】評論
在上述條件下之使用人,例如運輸承攬人、飛機或船舶等運輸人、船舶主人、旅館主人、倉儲業者等等,皆可視為債務人之使用人,因債務履行輔助人之債務人的使用人,在業務活動範圍做分工,對債務之過失等等自應分擔相當法律責任,並以契約訂定其使用人債務分擔範圍。有關侵權責任與契約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僱用人能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無過失而免責,契約債務人亦能證明選任履行輔助人及監督 其職務之執行無過失而免責 (B)僱用人不能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無過失而免責,契約債務人亦不能證明選任履行輔助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無過失而免責 (C)僱用人能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無過失而免責,但契約債務...
【annie】評論
第 224 條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