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甲出售 A 酒廠釀造之葡萄酒10 箱予乙,約定由甲於所定期日運送至乙之住所地交付。甲依約履行時,乙卻以放置場所尚未備妥為由而拒絕受領,甲乃將該葡萄酒運回倉庫保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所負種類債務尚不生特定之效力
(B)甲保管之葡萄酒因地震而滅失時,乙無須支付買賣價金
(C)甲保管之葡萄酒因地震而滅失時,乙不得請求賠償損害
(D)甲須負擔保管葡萄酒期間中所生必要費用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69951
統計:A(26),B(40),C(883),D(66),E(0)

用户評論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229-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負遲延責任。甲於所定期日運送並交付,不負遲延責任。230-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再一次說明甲不用負遲延責任。

106警特上榜】評論

A生效是因為買賣契約諾成就生效了嗎

test】評論

各選項說明如下:(A)依§200∣,葡萄酒10箱為種類之債。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為赴償之債,須送至乙之住所地交付始為確定。依題意甲已送至,故生特定之效力。(B)依§234、§237,乙拒絕受領甲提出之給付,乙負受領遲延責任。甲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所以葡萄酒因地震而滅失無須由甲負責,甲仍得依§267請求乙給付價金(C)依§237,對(D)依§240,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