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229-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負遲延責任。甲於所定期日運送並交付,不負遲延責任。230-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再一次說明甲不用負遲延責任。
【106警特上榜】評論
A生效是因為買賣契約諾成就生效了嗎
【test】評論
各選項說明如下:(A)依§200∣,葡萄酒10箱為種類之債。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為赴償之債,須送至乙之住所地交付始為確定。依題意甲已送至,故生特定之效力。(B)依§234、§237,乙拒絕受領甲提出之給付,乙負受領遲延責任。甲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所以葡萄酒因地震而滅失無須由甲負責,甲仍得依§267請求乙給付價金(C)依§237,對(D)依§240,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