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106警特上榜】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86.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下列有關本條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

【評論內容】

(A)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失手打傷嫌犯,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因為失手不符合故意要件吧

(B)懲戒走私條例第10條: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務員身分已經有特別規定了,不用再依134加重。

(C)刑法第163條: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特別規定公務員身分了,不用再依134加重

【評論主題】5.行政處分經撤銷確定失其效力後,而有收回因該處分而發給之證書或物品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如何處理? (A)先命所有人或占有人返還 (B)先註銷再命返還 (C)直接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收回 (D)扣留後註

【評論內容】

第 130 條

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確定,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而有收回因該處

分而發給之證書或物品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命所有人或占有人返還之。

前項情形,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行政機關將該證書或物品作成註銷之標

示後,再予發還。但依物之性質不能作成註銷標示,或註銷標示不能明顯

而持續者,不在此限。

依我的理解,有點像是你今天很厲害政府發給你一個什麼證明,但今天該證明因為你違法要被撤銷了,但你很想跟你的後代子孫炫耀你曾有過這個證明,所以你可以跟政府申請註銷後拿回來該證明但是要做註銷標示(可能蓋個註銷章),那張已經沒用了,但就是一個證明。但如果該證明的性質不能作成標示,或不能明顯持續的話(例如政府註銷章的墨水三天就會消失),就不可以做給你,因為怕註銷證明消失後又被你拿去用。

【評論主題】1 下列何者不屬於法人之代表人?(A)董事 (B)股東 (C)監察人 (D)清算人

【評論內容】

公司是營利社團法人

請問為什麼股東不算呢?

公司法56:

公司得以章程特定代表公司之股東;其未經特定者,各股東均得代表公司。

【評論主題】25 甲生前作成自書遺囑,將其所有之 A 屋遺贈於乙,並指定丙為遺囑執行人。甲死亡時,其繼承人為丁。何人有管理遺產並實現遺囑內容之權限?(A)乙 (B)丙 (C)丁 (D)丙、丁共同

【評論內容】

請問遺囑執行人跟遺產管理人的職務一樣嗎?

區別是在遺囑執行人是遺囑人指定或是委託指定

然後遺產管理人是繼承人有無不明或是無繼承人經親屬會議選定報法院

不知道這樣理解對不對?

找不到遺囑執行人的職務,但看上面的留言好像跟遺產管理人職務有點像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

【評論主題】20 甲、乙共有 A 畫及 B 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得將 A 畫之應有部分設定質權於丙,並將 B 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丁(B)甲不得將 A 畫之應有部分設定質權於丙

【評論內容】

請問依照民法819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質權與抵押權都算是設定負擔,那為什麼答案是A呢?

【評論主題】186.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下列有關本條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

【評論內容】

(A)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失手打傷嫌犯,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因為失手不符合故意要件吧

(B)懲戒走私條例第10條: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務員身分已經有特別規定了,不用再依134加重。

(C)刑法第163條: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特別規定公務員身分了,不用再依134加重

【評論主題】214.下列何者非屬包括一罪? (A)接續犯 (B)職業犯 (C)想像競合犯 (D)集合犯

【評論內容】

法條競合也非屬包括一罪嗎?

一行為侵害同一法益但成立數罪,吸收、補充、特別關係成一罪。

【評論主題】214.下列何者非屬包括一罪? (A)接續犯 (B)職業犯 (C)想像競合犯 (D)集合犯

【評論內容】

請問實質一罪=包括一罪嗎?

【評論主題】5.行政處分經撤銷確定失其效力後,而有收回因該處分而發給之證書或物品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如何處理? (A)先命所有人或占有人返還 (B)先註銷再命返還 (C)直接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收回 (D)扣留後註

【評論內容】

第 130 條

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確定,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而有收回因該處

分而發給之證書或物品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命所有人或占有人返還之。

前項情形,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行政機關將該證書或物品作成註銷之標

示後,再予發還。但依物之性質不能作成註銷標示,或註銷標示不能明顯

而持續者,不在此限。

依我的理解,有點像是你今天很厲害政府發給你一個什麼證明,但今天該證明因為你違法要被撤銷了,但你很想跟你的後代子孫炫耀你曾有過這個證明,所以你可以跟政府申請註銷後拿回來該證明但是要做註銷標示(可能蓋個註銷章),那張已經沒用了,但就是一個證明。但如果該證明的性質不能作成標示,或不能明顯持續的話(例如政府註銷章的墨水三天就會消失),就不可以做給你,因為怕註銷證明消失後又被你拿去用。

【評論主題】24.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同一行為得併科罰鍰與罰金 (B)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處罰規定與行政處罰規定時,依照「先行政,後司法」原則辦理 (C)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已裁處拘留者,便不再科處

【評論內容】

D應該改成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規定時,若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時,已逾三年者,行政機關便不得再行對該行為裁處

有錯告知

【評論主題】43 下列何項行為侵害著作權?(A)購買正版漫畫出租他人(B)圖書館購買正版 DVD,為避免損害,自行複製後,出借複製之 DVD(C)於網路上看到他人關於政治時事問題之論述,深表贊同,且該論述之著作權

【評論內容】著作權法(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修正)第 61 條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 下列何者不屬於法人之代表人?(A)董事 (B)股東 (C)監察人 (D)清算人

【評論內容】

公司是營利社團法人

請問為什麼股東不算呢?

公司法56:

公司得以章程特定代表公司之股東;其未經特定者,各股東均得代表公司。

【評論主題】22 民法第 796 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假設甲僅有抽象輕過失,且乙知其越界未即提出異議,下列敘述何者

【評論內容】

依法律規定越界物必須是房屋或是房屋價值相當的其他建築物(越界加建的不是房屋整體,所以可拆,D對),如果是圍牆、柵欄、狗屋等等[2]就不是房屋,可以直接拆除。

比較有疑慮的是,如果是加蓋的部分呢?目前法院的見解認為[3]的判斷,如果拆除這些房屋本體之外的加蓋、擴建部分,例如蓋陽台、廁所、廚房、車庫……等,不會「損及全部建築物之經濟價值」,就不適用越界建築的規定(民法第796條)(A錯),被越界者可以請求拆除該項越界建築物,因為如同前面所說的,越界建築例外採補償的方式,是因為顧及房屋的經濟價值,所以倘若越界建築物的價值低,拆除所造成的社會總成本低,也就是拆除擴建部分又不會影響房屋本體之完整與其經濟價值,則應該堅守保護所有權的原則,直接拆除越界建築物。

https://plainlaw.me/2015/02/09/boundary_encroachment/

【評論主題】4 下列何種法律行為,為自始無效?(A)18 歲少女阿美自書遺囑(B)19 歲之小正未得父母同意與 50 歲之麗麗結婚,並至戶政機關登記(C)40 歲老李因成植物人受監護宣告,意識突然清醒,尚未撤銷受

【評論內容】

5樓沒錯吧?

民法第13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依題意小強9歲,超過7歲了,7歲以下才是無行為能力人

【評論主題】17 甲、乙駕車均與有過失而互相碰撞,乙當場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之繼承人丙得繼承乙對甲之慰撫金賠償請求權 (B)為乙支出殯葬費之丙,僅得依無因管理向甲請求償還費用 (C)如丙為依法受乙扶養

【評論內容】

第 192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 217 條

...

【評論主題】25 甲生前作成自書遺囑,將其所有之 A 屋遺贈於乙,並指定丙為遺囑執行人。甲死亡時,其繼承人為丁。何人有管理遺產並實現遺囑內容之權限?(A)乙 (B)丙 (C)丁 (D)丙、丁共同

【評論內容】

請問遺囑執行人跟遺產管理人的職務一樣嗎?

區別是在遺囑執行人是遺囑人指定或是委託指定

然後遺產管理人是繼承人有無不明或是無繼承人經親屬會議選定報法院

不知道這樣理解對不對?

找不到遺囑執行人的職務,但看上面的留言好像跟遺產管理人職務有點像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

【評論主題】26 甲將其單獨所有之土地的特定部分出售予乙後,如該土地無不可分割之限制時,乙得如何請求甲履行其移轉所有權之義務?(A)請求甲移轉登記按該特定部分計算之土地應有部分,與甲共有該土地(B)請求甲將該特定

【評論內容】

甲賣給乙了,故乙也是共有人

又依題意,該物無不可分割之限制

第 823 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1 關於民法規定之保證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債權人第一次請求清償時,僅得向主債務人請求(B)保證人不得僅保證主債務人之債務的一部分(C)保證契約由債權人及保證人口頭約定即可成立(D)主債務

【評論內容】

(A)

第 745 條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

拒絕清償。

第 74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也就是說若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變成連帶保證人)、或事主債務人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債權人第一次就可以跟保證人要錢

【評論主題】18 下列何者非屬公同共有關係?(A)數繼承人對於繼承所得之遺產 (B)合夥人對於其合夥財產(C)派下權人對未辦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的財產 (D)區分所有權人對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

【評論內容】

依照1F貼的

指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民法第827條)

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共有部分跟基地的應有部分,是依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的比例定的(民法799條第4項),所以你專有部分越多,共有部分就越多,就不是每個人都及於共有物的全部了呀

應該是這樣吧

【評論主題】6 下列何項之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A)已結婚之 6 歲男童 (B)配偶死亡之 15 歲少女(C)婚姻被撤銷之 17 歲少男 (D)受監護宣告之 25 歲婦女

【評論內容】

我的想法是

雖然15歲結婚可撤銷,但撤銷前效力還在吧

若改成15歲重婚,配偶死亡,就無效了

【評論主題】1. Thank you very much for helping me ______ my bicycle yesterday. You reallygave a hand.(A) remind

【評論內容】

A 提醒

B修理

C修正/校正

D重複

【評論主題】29 下列關於勞工之例假與休假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A)勞工每8天應有一天的休息,作為例假(B)勞工之例假日,經雇主要求仍前來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C)勞工之休假日因為並未前來工作,依無給付即無對

【評論內容】(B)是問例假日喔,例假日跟休假日不太一樣「例假」屬強制性規定,俾以適當地中斷勞工連續多日之工作,保護其身心健康,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項基本權益。例假之合法出勤要件,僅限於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極特殊狀況,若無該等法定原因,縱然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休息日」之出勤較為彈性,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在遵守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第32條及第36條規定之前提下,可徵求勞工之同意出勤。

中華民國勞動部:http://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1/30925/

勞基法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

【評論主題】23 有關國家賠償法之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國家賠償者,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得對其求償(B)法官裁准羈押張三因案涉訟,嗣獲判決無罪確定,原裁准羈押張三之法官即須負國家賠償責任(

【評論內容】

B就算判決有罪確定也不是法官負責吧,應該是法院(公務員所屬機關)負責。除非法官有故意或過失判有罪確定,法院才能向法官求償。這樣對嗎?

【評論主題】53. Our son is quiet and shy. (以Our son...開頭,加入boy改寫句子)

【評論內容】

所以請願的對象=立法機關、主管行政機關(不包括司法機關)

【評論主題】【題組】 (2) 世界城市

【評論內容】

上面錯了吧

第 30 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