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an Wei】評論
(A)-----有效。 民法第1186條:無法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屬。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需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屬。但為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屬。(B)-----得撤銷。民法第12條:滿20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民法第13條: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為有限制行為能力人 民法第981條: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990條:結婚違反第981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 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C)-----無效。 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D)-----有效。 民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106警特上榜】評論
5樓沒錯吧?民法第13條: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依題意小強9歲,超過7歲了,7歲以下才是無行為能力人
【Tangerine Hsu】評論
阿阿不好意思我記錯了~已刪除,謝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