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甲將 A 車以 50 萬元賣給乙。因為甲尚欠丙 100 萬元借款,因此甲、丙合意將甲對乙的 50 萬元債權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不知甲、丙間之讓與約定,仍將 50 萬元給付甲,乙的債務就此消滅
(B)甲、乙間有約定債權不得移轉第三人,不論丙知情否,該讓與無效
(C)若甲將債權讓與給丙後又再將該債權賣給丁,並通知乙賣給丁之情事,乙若對丁為清償,債務並不消滅
(D)甲尚未將 A 車交付給乙,但由於丙並非契約當事人,乙不得以此對丙為拒絕給付之抗辯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12121
統計:A(402),B(57),C(22),D(14),E(0)
用户評論
【阿玆】評論
1.甲乙成立買賣契約,而就50萬元買賣價金之部分,甲為債權人,乙為債務人。2.甲丙則是債權債務關係,甲為債務人,丙為債權人。3.甲丙合意將甲對乙之50萬元債權轉讓予丙故→甲為讓與(債權)人 丙為受讓(債權)人 乙為債務人(再將這個關係套用至法條中)依民法第299條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故乙受通知,而甲未交付車輛,乙得以此對抗甲,亦得以此對抗債權受讓人丙。
【Da Go】評論
D選項 民299第一項 債務人(乙)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甲)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