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1 甲將 A 車以 50 萬元賣給乙。因為甲尚欠丙 100 萬元借款,因此甲、丙合意將甲對乙的 50 萬元債權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不知甲、丙間之讓與約定,仍將 50 萬元給付甲,乙的
【評論內容】
1.甲乙成立買賣契約,而就50萬元買賣價金之部分,甲為債權人,乙為債務人。
2.甲丙則是債權債務關係,甲為債務人,丙為債權人。
3.甲丙合意將甲對乙之50萬元債權轉讓予丙
故→甲為讓與(債權)人 丙為受讓(債權)人 乙為債務人(再將這個關係套用至法條中)
依民法第299條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故乙受通知,而甲未交付車輛,乙得以此對抗甲,亦得以此對抗債權受讓人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