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阿玆】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1 甲將 A 車以 50 萬元賣給乙。因為甲尚欠丙 100 萬元借款,因此甲、丙合意將甲對乙的 50 萬元債權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不知甲、丙間之讓與約定,仍將 50 萬元給付甲,乙的

【評論內容】

1.甲乙成立買賣契約,而就50萬元買賣價金之部分,甲為債權人,乙為債務人。

2.甲丙則是債權債務關係,甲為債務人,丙為債權人。

3.甲丙合意將甲對乙之50萬元債權轉讓予丙

故→甲為讓與(債權)人 丙為受讓(債權)人 乙為債務人(再將這個關係套用至法條中)

依民法第299條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故乙受通知,而甲未交付車輛,乙得以此對抗甲,亦得以此對抗債權受讓人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