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兒(活出自己的精彩)】評論
第 960 條 占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 占有物被侵奪者,如係不動產,占有人得於侵奪後,即時排除加害人而取回之;如係動產,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之。
【Damaris】評論
(A)按占有被侵奪,得依民法第962條規定請求返還、除去妨害及防止妨害之占有人(即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雖須就其占有物有事實上之管領力者,始克當之,惟此之所謂占有人並不以實際占有人為限,即間接占有人亦屬之(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24號判決)。但對照民法第960條、第961條,一般認為自力救濟權僅限於直接占有人與占有輔助人得行使之;不包括間接占有人。(B)、(C)間接占有人是透過特定法律關係,使直接占有人為其占有媒介。民法第941條規定,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所謂「該他人」,即出租人、出質人等因設定權利而無法直接占有物者,其亦為物之所有權人,得自由處分該物、將其占有轉讓他人(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參照)。(D)民法第942條規定,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換言之,家屬只是占有輔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