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釋字第 684 號--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解釋文: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A),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理由書: 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就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之問題,認為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
【不明】評論
補充 李震山在684的協同意見書認為應包含中小學生在內,否則可能違背「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http://www.judicial.gov.tw/publish/paperd/10004/pdf/10004%E3%80%80%EF%BC%881%EF%BC%89%E5%8F%B8%E6%B3%95%E9%99%A2%E9%87%8B%E5%AD%97%E7%AC%AC%E5%85%AD%E5%85%AB%E5%9B%9B%E8%99%9F%E8%A7%A3%E9%87%8B.pdf指涉之「學生」,並未區分大專學生及其他學生(含高中、高職、國中、國小學生等,下併稱中小學生),本件卻只以前者為解釋對象,並限於該對象範圍內變更系爭解釋,刻意遺留後者維持原狀,似與憲法意旨未盡相容,而有為德不卒之憾,秉於求全之責,爰提協同意見書如下。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3 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解釋關於在學關係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就行政處分或其他重要公權力措施得提起行政爭訟(B)一切在學關係皆得提起行政爭訟(C)受理爭訟之法院應尊重學校之專業判斷(D)學生須用盡校內救濟途徑之後,提起行政爭訟代號:50160-5056050760、50960修改成為3 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解釋關於在學關係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就行政處分或其他重要公權力措施得提起行政爭訟(B)一切在學關係皆得提起行政爭訟(C)受理爭訟之法院應尊重學校之專業判斷(D)學生須用盡校內救濟途徑之後,提起行政爭訟
【添丁】評論
請問行政訴訟向誰提起?地方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