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俊維(必中)】評論
第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盧妍蓁】評論
有關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責任之成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有故意或過失行為存在 (B)須具備因果關係 (C)不以侵害他人之權利為必要,侵害他人之利益亦可成立 (D)須有損害之發生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3年 - 地方五等 答案:C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權利侵害類型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利益侵害類型一般侵權行為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侵害權利型,採過失責任,當然包括故意)。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侵害利益型,採故意責任)。...」參考:法大程怡著 p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