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甲向乙購買乙所有之二手機車一輛,由乙之堂哥丙負責送貨至甲家中,因丙之過失,半路發生車禍,所運送之機車毀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向丙主張負擔債務不履行之賠償責任
(B)對於機車之損害,乙得向丙主張損害賠償
(C)對於機車之損害,甲得向丙主張損害賠償
(D)機車之毀壞係因不可歸責於乙之事由所致,乙對甲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87797
統計:A(21),B(434),C(91),D(13),E(0)

用户評論

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評論

第224條(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然後丙因過失致使機車毀損,構成對乙的一般侵權行為(對物權的侵權),可依213~216求償A:甲債務不履行得向乙行使C:甲只能依照債務不履行向乙求償,與丙之間並無任何法律關係D:依照224,可歸責於乙的事由

任飛】評論

(A)不正確,因丙為債務人之使用人,非為債務人,故債權人甲之債務不履行損賠請求權應向債務人乙請求之。(B)正確,乙為機車之所有權人,丙因過失致其物滅失、侵害其機車所有權,符合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損賠要件!(C)不正確!甲僅為機車買賣契約之債權人,非為機車之「所有權人」,且「債權」要非第184條侵權行為所謂之「權利」內容。故甲無侵權行為之損賠責任可主張。(D)不正確,依第224條規定,債務人乙之使用人丙,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乙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即丙的過失仍為可歸責於乙的過失,債權人甲自得主張第226條第1項,請求乙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