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評論
第224條(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然後丙因過失致使機車毀損,構成對乙的一般侵權行為(對物權的侵權),可依213~216求償A:甲債務不履行得向乙行使C:甲只能依照債務不履行向乙求償,與丙之間並無任何法律關係D:依照224,可歸責於乙的事由
【任飛】評論
(A)不正確,因丙為債務人之使用人,非為債務人,故債權人甲之債務不履行損賠請求權應向債務人乙請求之。(B)正確,乙為機車之所有權人,丙因過失致其物滅失、侵害其機車所有權,符合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損賠要件!(C)不正確!甲僅為機車買賣契約之債權人,非為機車之「所有權人」,且「債權」要非第184條侵權行為所謂之「權利」內容。故甲無侵權行為之損賠責任可主張。(D)不正確,依第224條規定,債務人乙之使用人丙,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乙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即丙的過失仍為可歸責於乙的過失,債權人甲自得主張第226條第1項,請求乙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