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規定有罰則,下列何者為符合地方制度法之處罰?
(A)新臺幣 20 萬元之罰鍰
(B)命令歇業
(C)吊扣執照
(D)撤銷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0552
統計:A(201),B(297),C(1462),D(69),E(0)

用户評論

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口訣:工、止、吊、限、禁→公、子、掉、陷、阱)

Kuang】評論

要注意是吊「扣」不是吊銷

伊藤 107初等一般行政上】評論

真的,已經被吊銷騙過好幾次了是吊扣執照不是吊銷執照

寂寞行星】評論

地方自治條例得規定之行政罰種類1.罰鍰十萬元2.勒令停工3.停止營業4.吊扣執照5.其他限制處分6.其他禁止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