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評論
(A)即使和解有無礙公益之維護,仍得為之 *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B)行政訴訟之和解僅限原、被告間,第三人不得參加 *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第三人參加。(C)行訴訟和解成立時,應作成和解筆錄 → 正解 * 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 和解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D)行訴訟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時,即使和解成立已逾 5 年經過3年,當事人仍不得請求法院繼續審判 * 和解成立後經過三年者,不得請求繼續審判。但當事人主張代理權有欠缺者,不在此限。
【唐唐】評論
7下列有關行政訴訟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訴訟事關公益,故不得和解 (B)提起任何行政訴訟前,必須先提起訴願,以使行政機關有自省之機會,減少司法資源之浪費 (C)行政訴訟為確定公益之訴訟,故不徵收裁判費 (D)行政機關之原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