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mmy】評論
管收 行政執行法
【寂寞行星】評論
第 75 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第 76 條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一 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三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四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第 88 條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 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 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 顯可疑為犯罪人者。第 122 條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