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下列何者為最適的立法意旨?
(A)與收賄公務員一併處罰
(B)與違背職務行賄罪不法相當
(C)提升國家競爭力
(D)杜絕紅包文化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33856
統計:A(160),B(229),C(52),D(1216),E(0)

用户評論

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回樓上Sj He 大大,解題時需先看題幹詢問的重點,題幹主要是問「立法意旨」,我們可以查詢立法院法律系統,即可得知該項條例的立法理由。立法院法律系統:http://lis.ly.gov.tw/lglawc/lglawkm  一、鑑於原法定刑度及罰金額度尚稱允當,故第一項維持原條文,不修正。  二、為革新政治風氣,確保政府公務之適當與公正運作,建立國民對政府之信賴,提高行政效率,處罰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之行賄行為,顯有必要,以杜絕紅包文化。法務部於九十七年十月間委託辦理九十七年「臺灣地區公務員犯貪瀆罪定罪率之問卷調查」,結果多數受訪檢察官、法官及律師認為我國有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之必要;另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舉辦公聽會,多數與會...

Sj He】評論

請問選項A是錯在哪呢? 分別處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