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關於刑法第 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須明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B)公務員須對不實之事項具有直接故意
(C)無公務員身分者仍可成立此罪之間接正犯
(D)所登載者無須為公務員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只須為公文書即已足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92243
統計:A(372),B(698),C(206),D(142),E(0)

用户評論

Connie Lin】評論

刑法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A)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即成立   非為明知足以受損害(B) 直接故意:知道不對還去做。 間接故意:知道會有不好後果不主動阻止發生。明知不實事項,還登載於公文書,為直接故意,選B(C)依法條 ,此法針對公務員(D)依法條,需登載於所長之公文書

背水一戰・ω・)y】評論

(D)47 下列敘述何者非屬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 (A)客體是公文書 (B)不實登載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C)公文書為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的文書 (D)公文內容為機關內部的業務所做成的報告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5 年 - 105年身障特考五等法學大意#49950

snoopy75smb】評論

(A)公務員須明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X;為不實之事項)(B)公務員須對不實之事項具有直接故意(O)(C)無公務員身分者仍可成立此罪之間接正犯(X;限定公務員)(D)所登載者無須為公務員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只須為公文書即已足(X;限定職務上所掌公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