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雯】評論
(A)§222(B)§221:應本於“言辭辯論”(C)§221:法官非為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D)§234:裁定得不經言辭辯論為之。
【全力以赴~】評論
§221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阿四】評論
(B)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書狀為之-言詞辯論線上測驗: /reponse.php?id=32716969&dostatus=&noslave=1&exp=100#testranklist#ixzz4mJNKHdqH
【【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1.判決程序原則係採必要言詞辯論,少數情形採任意言詞辯論(民訴§249II、§453、§474、§502II)。2.相對地,裁定程序採取的任意言詞辯論(民訴§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