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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民事訴訟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有何法律效果? (A)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B)視同自認 (C)應為一造辯論判決 (D)視為捨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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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制自認之要件不爭執、未提準備狀、言詞辯論不到場、不知不記憶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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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