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
(B)若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亦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C)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D)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並依第三人之聲明,於必要時,在撤銷之範圍內為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44231
統計:A(12),B(335),C(112),D(18),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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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507-5條 (第三人撤銷之訴之準用規定)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百零一條至第五百零三條、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三人撤銷之訴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 507-5 條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