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A)相互投資公司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得行使之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總數或資本總額之三分之一(公司法第369-10條第一項)(B) 公司法第369-9條第一項(C)計算一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應連同公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公司法第369-11條第一款)(D)相互投資公司各持有對方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應超過半數者,始互為控制與從屬公司 (公司法第369-9條第二項)
【106 Police 上榜】評論
公司法...算了吧~文周周的~一點都不親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