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我好友的都會上榜啦!】評論
個人理解,有請高手 A 的意思應該是 X有支筆要賣 Y說 你留著等等賣我 後來 Z來了 直接就付錢買走 Z當然取得所有權B 原本這個房子可能只價值200萬 屋主把房 抵押給 X (假設 屋主 欠 X 500萬) 後來承攬人Y 來修繕 屋主也把房子抵押給 承攬人Y 後來修一修房子從200 變 300萬 價值整整多了一百萬 這時候X不能說 X先登記抵押權 所以多的這一百也算X的 , 因為Y也有抵押權在這個房子上而增值的100萬是因為修繕後才增值 在這多出來的100萬 承攬人有抵押優先權至於 C 我只能用 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來解釋了 ...D就是物權有優先效力 ( 抵押權優先於債權受到清償 ) 所以典權不會優先於抵押權
【mmwin】評論
物權之優先效力1.物權vs債權:物權優先於債權--(A)2.物權vs物權:(1)原則:成立在先優先於成立在後--(D)(2)例外: a.定限物權優先於所有權 b.費用性擔保物權優先於融資性擔保物權--(B) (費用性擔保物權=以擔保因保存或增加標的物價值所生之債權為目的)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後,原存在於該動產上的一切負擔歸於消滅--(C)以上是應付法學緒論(大意)的簡易判斷法,完整論述有太多龐雜例外,不須深入鑽研
【(已上榜)歡迎加入本讀書會】評論
破題-簡答(D)民法866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典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一、用益物權(典權;地上權 ; 農育權 ; 不動產役權) vs 擔保物權(抵押權) 目的不同,可分而設之,沒有順序問題。二、用益物權 vs 用益物權 目的相同,不可重複設定三、抵押權 vs 抵押權按登記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