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有關物權優先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一物二賣時,後買者倘已取得所有權,其所有權當然優先於先買者之債權
(B)承攬人就工作物重大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的抵押權
(C)善意取得之動產質權雖係成立在後,仍優先於該動產上成立在先之動產質權
(D)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設定之典權,其效力優先於先成立之抵押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18451
統計:A(216),B(206),C(374),D(857),E(0)

用户評論

加我好友的都會上榜啦!】評論

個人理解,有請高手 A 的意思應該是   X有支筆要賣   Y說 你留著等等賣我  後來 Z來了 直接就付錢買走 Z當然取得所有權B 原本這個房子可能只價值200萬  屋主把房 抵押給 X  (假設 屋主 欠 X 500萬)    後來承攬人Y 來修繕  屋主也把房子抵押給 承攬人Y   後來修一修房子從200 變 300萬  價值整整多了一百萬 這時候X不能說 X先登記抵押權 所以多的這一百也算X的 ,  因為Y也有抵押權在這個房子上而增值的100萬是因為修繕後才增值  在這多出來的100萬  承攬人有抵押優先權至於 C  我只能用 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來解釋了 ...D就是物權有優先效力  ( 抵押權優先於債權受到清償 ) 所以典權不會優先於抵押權 

mmwin】評論

物權之優先效力1.物權vs債權:物權優先於債權--(A)2.物權vs物權:(1)原則:成立在先優先於成立在後--(D)(2)例外: a.定限物權優先於所有權 b.費用性擔保物權優先於融資性擔保物權--(B) (費用性擔保物權=以擔保因保存或增加標的物價值所生之債權為目的)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後,原存在於該動產上的一切負擔歸於消滅--(C)以上是應付法學緒論(大意)的簡易判斷法,完整論述有太多龐雜例外,不須深入鑽研

(已上榜)歡迎加入本讀書會】評論

破題-簡答(D)民法866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典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一、用益物權(典權;地上權  ; 農育權  ; 不動產役權)  vs  擔保物權(抵押權)  目的不同,可分而設之,沒有順序問題。二、用益物權 vs 用益物權 目的相同,不可重複設定三、抵押權 vs 抵押權按登記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