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波】評論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 法院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者,賠償義務機關於收受假處分裁定時,應立即墊付。第 36 條第1項 前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應於給付賠償金額時扣除之。
【王小安】評論
如果有人和我一樣看不懂題目意思的話,我來翻譯一下題目意思是說人民向公家單位請求國賠而打到法院時,因為人民處理事故有花費問題,所以人民找法院向公家單位要求「費用」給人民,但只是暫時應急,等法院判決出公家單位要賠多少時,所賠的「金額」要「扣除」之前給的「費用」,所以該費用所指為何?再來法院依國賠法第11條第2項做假處分要求公家單位先給人民費用,公家單位收到假處分裁定時,將費用付給人民。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6條,公家單位付賠償金要「扣除」之前給人民應急的「費用」,而國賠法第11條規定有「醫療費」與「喪葬費」。該扣除的設計很合理,讓公家單位不會有額外的支出,也就是公家單位要賠600萬,但人民要50萬喪葬費應急,所以公家單位最後只要付550萬給人民即可,公家單位賠償總額依然是600萬。最後選喪葬補助費。(p.s.如果我上面翻譯沒問題的話,那法律的白話文運動何時才能讓平民大眾看懂法院判決文與大法官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