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maris】評論
此乃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之情形「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A)公務人員撫卹法公務人員撫卹法第 3 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撫卹金:一、病故或意外死亡。二、因公死亡。(B)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國家賠償) 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 前項慰問金發給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