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公務員所屬機關
(B)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若有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對其有求償權
(C)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為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D)國家賠償應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為例外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49298
統計:A(24),B(34),C(665),D(60),E(0)

用户評論

我要考中】評論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如何認定?有爭議時應如何解決?94/11/271、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本法第9條第1項參照);此處所稱的機關,是指依法組織的中央或地方機關,有決定國家意思並對外表示的權限,且有獨立預算經費者而言。例如:鄉、鎮、縣轄市公所是這裡所稱的賠償義務機關,而它們所屬的清潔隊,即不能作為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2、依本法第3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本法第9條第2項參照)。此處所稱的﹁管理機關﹂,是指法律所定的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的機關。例如:縣政府將鄉道公路委託鄉(鎮、市)公所養護,而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時,仍...

uu】評論

(C)委託機關為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Diu】評論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不是國家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