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考中】評論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如何認定?有爭議時應如何解決?94/11/271、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本法第9條第1項參照);此處所稱的機關,是指依法組織的中央或地方機關,有決定國家意思並對外表示的權限,且有獨立預算經費者而言。例如:鄉、鎮、縣轄市公所是這裡所稱的賠償義務機關,而它們所屬的清潔隊,即不能作為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2、依本法第3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本法第9條第2項參照)。此處所稱的﹁管理機關﹂,是指法律所定的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的機關。例如:縣政府將鄉道公路委託鄉(鎮、市)公所養護,而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時,仍...
【uu】評論
(C)委託機關為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Diu】評論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不是國家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