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ein_地特三等上榜】評論
「積極賦權措施」強調措施的積極性以及賦與被剝奪者權能,如美國社會學家J. P. Sterba 所述是「要做到擴大服務對象、消彌歧視或是為了達成多樣性的目標,而最終的目標是為促成無膚色偏見的社會」(Sterba, 2003: 200)。from https://www.google.com.tw/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4&ved=0ahUKEwjA7az6xqzbAhVFWLwKHSOaBTkQFgg-MAM&url=https%3A%2F%2Fwww.sfaa.gov.tw%2FSFAA%2FPages%2Fashx%2FFile.ashx%3FFilePath%3D~%2FFile%2FAttach%2F2033%2FFile_2521.pdf&usg=AOvVaw31PCbf12yQ3hoH8ZZa01Tz
【Fish】評論
積極賦權行動是一種修補或根除奠基在人種、族裔和性別的歧視之方式。採政策或計畫形式。歧視:基於不相關因素而給予不利對待。理想:所有人在就業和教育上,都應該得到平等尊重和平等機會。基本道德原則:平等人應得平等對待。引發許多開創性的法律和法院判例。例如 1964年頒佈的民權法案(Civil Right 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