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行政機關決定開放特定公共設施供公眾使用之行為,其性質為:
(A)一般處分
(B)行政指導
(C)意思通知
(D)事實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92839
統計:A(1733),B(18),C(45),D(145),E(0)

用户評論

林可晴】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二項 後段 有關公務之設定 變更 廢止 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一般處分)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無論行政機關決定開放或決定不開放特定公共設施(公物之一般使用,如: 圖書館)供公眾使用之行為,其性質皆為: 一般處分。行政程序法 §92 第 2 項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musicbugs】評論

1. 對物之一般處分,主要以「公物」為規範重點,至於相對人是否特定或可得確定,則非所問。例如將某一建築列入古蹟保護、開放公共設施供公眾使用皆屬之。2. 行政程序法92Ⅱ,公物的「一般使用」有別於「特別使用」,前者如公園之開放遊憩,後者如節慶日許可在公園內設置展示攤位,因為有「准許」行為,應屬普通行政處分,而非一般處分。(5F討論題目給的答案可能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