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玲】評論
地制法§26 IV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張維之】評論
有罰則才需要核定,無罰則備查。
【LING】評論
直轄市自治條例均應於發布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其他(無罰則)是發布後備查有罰則是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小芝】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28條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n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n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n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B)n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