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忘初衷】評論
某漁港依據漁港法於其港區內設置告示:「禁止游泳、垂釣等,防礙漁船安全出入之行為」。此一告示 之性質為何?(A)行政處分 (B)法規命令 (C)行政規則 (D)行政指導 這題想很久,雖然選對,但還是提出來跟大家討論(A) 這個選項讓我聯想到『禁止性標誌』與『警告性標誌』的法律性質,禁止性的標誌屬行政處分,而警告性的標誌則屬事實行為的一種,如果這題沒有最前面那一段話,改成行政機關設置『禁止游泳、垂釣的禁止號誌。』這種禁止性的標誌,那麼可能就是行政處分了;又若改成行政機關設置『此處水深,小心暗流。』這種警告性的標誌,那又是一種事實行為了。(B)我覺得有法律的授權,是本題的題眼,又再一步檢視,法規命令是針對不特定人、是具有循...
【Kim(已上榜)】評論
「法規命令」需同時具備二要件:1. 基於法律授權→此公告是依據漁港法。2.對不特定人民(機關外部人)所為抽象性發生法律效果之規範→此禁止公告的規範效力使游泳丶垂釣之人民受到拘束。
【Eric David Ki】評論
這放在申論題的話,是可以討論的,因為號誌和標誌在學說上介在法規命令與行政處分之間。沒錯,是之間。本題是選擇題,關鍵在於漁港法。如果說它是法規命令,最具爭議的一點就是它只針對"港區"附近的人,就這一點已經將不特定人變為可得確定。再來,藉由標誌的舉輕以明重的道理,妨礙漁港出入的行為其實很具體而且看到標誌的人可以預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