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2 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時,若選擇較低的貼現率(discount rate),對於決策有何影響?(A)有利於選擇長期投資方案 (B)有利於選擇具外溢效果的投資方案(C)造成高估有形效益、低估無形效益的結

【評論內容】

低貼現率,也就是說,政策所須付出的成本或代價比較低,

也就是說,政策經過成本效益分析之後,預期會造成的影響或變動或風險比較小(可能是政策本身穩定或是環境穩定所致)

B選項的外溢現象,可以理解成全鍾褻的非預期結果,或是市場的外部因素,

外溢有可能是正面的(幫助推動政策,或是有意外的好處),也有可能是負面的

如果政策或環境穩定,應該是認為外溢效果很低才對

C貼現率低,也就是經過成本效益分析後對整體都低估

D在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後才知道結果,兩者不相關

【評論主題】25 受寄人保管寄託物,其受有報酬者,應負何種過失責任?(A)抽象輕過失 (B)具體輕過失 (C)重大過失 (D)無過失

【評論內容】

回3F

抽象輕過失,法條會說善良管理人注意責任。

具體輕過失,法條會說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責任。

抽象輕的責任比較重

另外,無償則具體輕、有償則抽象輕這一點,一般寄託契約跟委任契約都是如此。

【評論主題】24 有關無效之行政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處分經撤銷後,始失其效力(B)如屬下命處分,人民可不必服從(C)如屬賦予權利之處分,該權利無效(D)不因時間之經過而治癒變為有效

【評論內容】

這題很怪啊!

處分無效又不是人民自己判定無效,它就無效。

如果人民自己就能自己判定無效,這不就無政府狀態?

人民接到行政處分時,覺得冤枉或是無理,去確認無效之後,回溯到收到處分之前的狀態,

以上才是真正的程序,

在還沒確認為無效時,人民怎麼自己判斷無效?也不是每個人都熟悉法律,這時行處還是有存續力的,

這是所謂惡法亦法。但這並不代表說人民此時只能服從,人民可以不服跑去救濟,也就是去申請確認無效。

自始無效是在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拿來回溯用的。

依照行政程序法113,行政處分的無效得依職權或申請請求確認來確認無效。

無效處分當然是自始無效,無待撤銷即無效,但這不表示該無效處分跟撤銷無關。

無效處分也是所謂違法的行政處分,是得撤銷的。為何要撤銷?因為人民可能還搞不清處狀況,以為行政處分還在,所以以為還是要照做。

出題者能否謹慎再謹慎,加幾個字: 有關"已確認為"無效之行政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評論主題】4 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法規命令適用對象為一般人民,故訂定後不須發布即生效力(B)法規命令皆得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發布,毋須法律授權(C)法規命令係對外發生效力,故得作為違法或違憲

【評論內容】

C 法規命令可為違憲審查之客體。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5條(得申請解釋憲法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D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須送立法院

第7條(命令之發布)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評論主題】對於下列何者不服時,非依訴願程序請求救濟?(A)監察院對於未依法申報財產之公務員處以罰鍰(B)法院對於律師登錄之申請予以否准(C)考試院將應考人考試及格之資格撤銷(D)立法機關首長將所屬職員免職

【評論內容】

請問,D選項怎麼救濟?

如果是公務人員,是復審再行政訴訟。

如果非公務人員呢?例如政務官,或是上述王前院長把洪前副院長免職的情形,如何處理?

【評論主題】13 下列何者並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A) 稅捐稽徵機關之課稅處分(B)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罰鍰處分(C) 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應給付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積欠之醫療費(D) 當事人約定自願

【評論內容】

樓上有一點錯得很嚴重,一定要指出來,

行政契約原則上不得作為執行名義,

除非如 D 選項所說,在契約中加上執行條款,才能依照該條款去執行。

或者打行政訴訟中的給付訴訟,要求對方履行給付義務,勝訴後以之為強制執行名義。

結論,同樓上多位大大曾說,此題在考公法上的執行名義,別被騙了!

【評論主題】3 某銀行之經理人於辦理某基金業務涉嫌違法,主管機關經調查後,依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命令該銀行解除該違法經理人之職務。若該銀行遲遲不解除該經理人之職務時,主管機關得依行

【評論內容】

樓上各位所說的我都理解,可是有個地方怪怪的,

做錯事的是經理人,但為何怠金卻是罰該銀行?

倘若目的是阻止該經理人繼續違法或是處罰該經理人,應該是直接針對該經理人才最直接有效的,

為何反而是針對該銀行?

【評論主題】43 有關陳述意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須以言詞依法說明法定事項,使相對人知悉(B)相對人如以陳述書陳述意見,須符合陳述意旨、理由等之法定形式,否則陳述無

【評論內容】

A 言詞通知或書面通知皆可,未必書面也未必言詞。104是在說,處於102的情形才是必用書面,不是所有都必用書面通知。

【評論主題】13 對於人民不利之書面的行政處分,下列那一事項未記載時,並不會影響行政處分的合法性?(A)理由 (B)處分機關(C)救濟期間之告知 (D)處分機關首長之署名、蓋章

【評論內容】

書面的行政處分的應記載事項在96

A理由,依照114,得補正,若期限內未補正,得撤銷

B處分機關,依照111,無效

C救濟,依照98,不影響效力,而且救濟期間可延長到1年

D首長署名,請知道的大大補充!

【評論主題】14 主管機關X以書函作成行政處分,核給甲二十年之發明專利權,惟X並未發給甲證書。則此處分之效力為:(A)違法無效 (B)合法有效 (C)違法但得撤銷 (D)違法但得補正

【評論內容】

問一下,這不能補發嗎?原因為何?

是怕造假嗎?或是事隔多年,則不易判定?

如果沒法證書,那麼要重新跑一次流程嗎?

【評論主題】27 某市府交通局基於行車順暢及安全考量,在巷道內劃設禁停紅線,居民不服,應循下列何途徑救濟?(A)逕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命行政機關塗除系爭標線(B)逕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違法訴訟(C)向市府提

【評論內容】

最簡單的想法就是去掉紅線回復原狀,這樣以後路人還會來停,警察也不會勸導或開單。劃設紅線或去除紅線屬於事實行為,依行訴第8條第1項用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消去紅線。

但是消去紅線涉及原一般處分之撤銷,依照行訴第8條第2項,應該在撤銷訴訟中併為請求。依照行訴第4條第1項,提撤銷訴訟前應先提撤銷訴願。

所以先提撤銷訴願,若無結果,再提撤銷訴訟併為消去紅線之請求。

另外,劃設紅線也可以算是該一般處分生效的要件(公告週知),所以不用向上面那樣繞一大圈,提撤銷訴訟好像也行,一樣也是要訴願前置。而原告在撤銷之訴勝訴後,如經聲請,行政法院認為適當,得命行政機關回復原狀。

【評論主題】臺北市政府公報100年8月15日刊登公告,即日起將違反保全業法部分行政罰裁處及執行事項委任該府警察局。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甲自100年1月1日起即違法指派管理員執行門禁管制等保全業務,經警察分局於101

【評論內容】

C 依照行政罰法,裁罰時效有3年,所以合法。

第27條(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評論主題】人民對主管機關斷水斷電之執行方法提起救濟,對該救濟之處理結果如仍有不服,進一步應如何救濟?(A)直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B)直接提起撤銷訴訟(C)先提出訴願(D)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評論內容】

還是不太懂。

事實行為的話,表示已經實施了,通常救不回來,尤其是回復原狀,來不及撤銷也不知道要課予哪一種義務,這樣說來只能用金錢補償或賠償?

所以一般給付訴訟的內容標的是什麼?請求公法上財產給付?

【評論主題】53.使用借貸契約,貸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致借用人因借用物瑕疵受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之起算,何者正確?(A)自借用物返還時起 6 個月(B)自借貸關係終止時起 6 個月(C)自知借用物之瑕疵時起

【評論內容】

回答3F,以下是我個人的推測

比如說,借貸契約內容約定兩年到期要還,兩年到了之後,如果借貸人遲遲不返還借用物,貸與人可能無從知曉借用物是否有損進而影響請求賠償的權利。關鍵在於,借貸契約是要物契約,也就是說,雖然借貸物在契約持續間仍是借貸人所有,但是並非在手邊可以占有,因此無法確知借用物之情況。

【評論主題】43 有關陳述意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須以言詞依法說明法定事項,使相對人知悉(B)相對人如以陳述書陳述意見,須符合陳述意旨、理由等之法定形式,否則陳述無

【評論內容】

A 言詞通知或書面通知皆可,未必書面也未必言詞。104是在說,處於102的情形才是必用書面,不是所有都必用書面通知。

【評論主題】13 下列何者並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A) 稅捐稽徵機關之課稅處分(B)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罰鍰處分(C) 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應給付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積欠之醫療費(D) 當事人約定自願

【評論內容】

樓上有一點錯得很嚴重,一定要指出來,

行政契約原則上不得作為執行名義,

除非如 D 選項所說,在契約中加上執行條款,才能依照該條款去執行。

或者打行政訴訟中的給付訴訟,要求對方履行給付義務,勝訴後以之為強制執行名義。

結論,同樓上多位大大曾說,此題在考公法上的執行名義,別被騙了!

【評論主題】3 某銀行之經理人於辦理某基金業務涉嫌違法,主管機關經調查後,依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命令該銀行解除該違法經理人之職務。若該銀行遲遲不解除該經理人之職務時,主管機關得依行

【評論內容】

樓上各位所說的我都理解,可是有個地方怪怪的,

做錯事的是經理人,但為何怠金卻是罰該銀行?

倘若目的是阻止該經理人繼續違法或是處罰該經理人,應該是直接針對該經理人才最直接有效的,

為何反而是針對該銀行?

【評論主題】43 有關陳述意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須以言詞依法說明法定事項,使相對人知悉(B)相對人如以陳述書陳述意見,須符合陳述意旨、理由等之法定形式,否則陳述無

【評論內容】

A 言詞通知或書面通知皆可,未必書面也未必言詞。104是在說,處於102的情形才是必用書面,不是所有都必用書面通知。

【評論主題】14 主管機關X以書函作成行政處分,核給甲二十年之發明專利權,惟X並未發給甲證書。則此處分之效力為:(A)違法無效 (B)合法有效 (C)違法但得撤銷 (D)違法但得補正

【評論內容】

問一下,這不能補發嗎?原因為何?

是怕造假嗎?或是事隔多年,則不易判定?

如果沒法證書,那麼要重新跑一次流程嗎?

【評論主題】13 對於人民不利之書面的行政處分,下列那一事項未記載時,並不會影響行政處分的合法性?(A)理由 (B)處分機關(C)救濟期間之告知 (D)處分機關首長之署名、蓋章

【評論內容】

書面的行政處分的應記載事項在96

A理由,依照114,得補正,若期限內未補正,得撤銷

B處分機關,依照111,無效

C救濟,依照98,不影響效力,而且救濟期間可延長到1年

D首長署名,請知道的大大補充!

【評論主題】下列何種規定,行政機關在適用時,有合義務裁量原則之適用?(A)拋棄紙屑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B)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罰鍰(C)行政

【評論內容】

所謂合義務裁量,從結果上來看,就是作成合法沒有瑕疵的裁量。

真心看不出來ABCD哪個沒適用合義務裁量了orz

就算是B裁量收縮至零,如果罰不是1500元的罰鍰,就不是合義務裁量了。

所有的行政裁量都應該合義務!

依照前面各位的解釋,好像在說本題在考羈束處分和裁量處分的不同,

難道羈束處分的裁量就不用合義務了?

這出題有問題!

【評論主題】臺北市政府公報100年8月15日刊登公告,即日起將違反保全業法部分行政罰裁處及執行事項委任該府警察局。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甲自100年1月1日起即違法指派管理員執行門禁管制等保全業務,經警察分局於101

【評論內容】

C 依照行政罰法,裁罰時效有3年,所以合法。

第27條(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評論主題】27 某市府交通局基於行車順暢及安全考量,在巷道內劃設禁停紅線,居民不服,應循下列何途徑救濟?(A)逕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命行政機關塗除系爭標線(B)逕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違法訴訟(C)向市府提

【評論內容】

最簡單的想法就是去掉紅線回復原狀,這樣以後路人還會來停,警察也不會勸導或開單。劃設紅線或去除紅線屬於事實行為,依行訴第8條第1項用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消去紅線。

但是消去紅線涉及原一般處分之撤銷,依照行訴第8條第2項,應該在撤銷訴訟中併為請求。依照行訴第4條第1項,提撤銷訴訟前應先提撤銷訴願。

所以先提撤銷訴願,若無結果,再提撤銷訴訟併為消去紅線之請求。

另外,劃設紅線也可以算是該一般處分生效的要件(公告週知),所以不用向上面那樣繞一大圈,提撤銷訴訟好像也行,一樣也是要訴願前置。而原告在撤銷之訴勝訴後,如經聲請,行政法院認為適當,得命行政機關回復原狀。

【評論主題】53.使用借貸契約,貸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致借用人因借用物瑕疵受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之起算,何者正確?(A)自借用物返還時起 6 個月(B)自借貸關係終止時起 6 個月(C)自知借用物之瑕疵時起

【評論內容】

回答3F,以下是我個人的推測

比如說,借貸契約內容約定兩年到期要還,兩年到了之後,如果借貸人遲遲不返還借用物,貸與人可能無從知曉借用物是否有損進而影響請求賠償的權利。關鍵在於,借貸契約是要物契約,也就是說,雖然借貸物在契約持續間仍是借貸人所有,但是並非在手邊可以占有,因此無法確知借用物之情況。

【評論主題】16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得請求重開行政程序之法定事由?(A)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之變更者(B)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C)

【評論內容】

以下單純個人想法,有錯請指正。

19F問道,該適用法規是否為判決適用的法規而非題目所指處分機關適用的法規?

在程序上應該是先訴願再行政訴訟,

情況1)沒有訴願和行政訴訟,那麼就只有處分機關適用的法規,沒有判決

情況2)在法院訴訟的時候會審查行政機關適用法規的情形,

2-1)如果行政機關適用法規正確,那麼法院判決結果也是適用該法規

2-2)如果適用法規錯誤,那麼(以下白話文,我用字不精準請見諒)法院會改判或是請原處分機關適用正確的法規做行政處分,

也就是說,救濟期間過後,重開行政程序的時候,

[原處分機關適用的法規]和[法院判決所適用的法規]是同一個。

【評論主題】24 下列何者是非營利組織主要的人力來源?(A)契約受僱者 (B)志願工作者 (C)中高齡失業者 (D)政府公務人員

【評論內容】

我有疑問。這裡的志願工作者的意思到底是沒有領薪的意思(志工),還是說依照自己的意願來工作(志願參加的社團)的意思?

如果沒記錯,我記得看過一個觀念澄清,雖然 NPO 是以志願為其特徵,但是其中多數的成員也是領組織的薪水的,只是沒有所謂的分紅和年終的利益關係。

【評論主題】530在行政機關享有判斷餘地之事件,有關司法機關之審查準則,下列何項敘述有誤?(A)行政機關有無與事物無關之考量仍得審查 (B)程序規定是否遵守仍得審查(C)行政機關有無違背一般有效評價原則仍得審查

【評論內容】

這一題C選項的[一般有效評價]對我來說也是不確定法概念。

甚麼程度算一般?對誰來說是一般?

如果是用在街巷八卦的標準來解釋一般有效評價呢?

這根本不是原釋字所謂[司法解釋]或是[法律優位]等等的法律原則的專有名詞。

爛透了

【評論主題】45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其訴訟提起期間為何?(A)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起30 日內(B)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起60 日內(C)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起1 年內(D)無期間之規定,惟相對

【評論內容】

詹姆士提的那個國家考試的例子,應該用暫時性的假處分,比較適當,在提確認訴訟的時候可以一併提岀。如果只提確認訴訟,則這一次的考試很可能還是來不及。

【評論主題】73.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提起訴願,訴願人得主張行政處分之違法及不當,而提起行政訴訟,則只能主張違法(B)提起訴願,訴願人可主張其權利及利益受到損害,而提起行政訴訟,則僅限於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

【評論內容】

C 的另一個觀點。一般給付訴訟並無訴願前置主義,因此,若有公法上財產上的給付的問題,可以提起一般給付之訴,又倘若涉及行政處分之撤銷為其依據,則提起撤銷訴訟並且併為請求財產上之給付。

【評論主題】4 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法規命令適用對象為一般人民,故訂定後不須發布即生效力(B)法規命令皆得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發布,毋須法律授權(C)法規命令係對外發生效力,故得作為違法或違憲

【評論內容】

C 法規命令可為違憲審查之客體。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5條(得申請解釋憲法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D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須送立法院

第7條(命令之發布)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評論主題】43 有關陳述意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須以言詞依法說明法定事項,使相對人知悉(B)相對人如以陳述書陳述意見,須符合陳述意旨、理由等之法定形式,否則陳述無

【評論內容】

A 言詞通知或書面通知皆可,未必書面也未必言詞。104是在說,處於102的情形才是必用書面,不是所有都必用書面通知。

【評論主題】1.人民違反行政法上之不行為義務時,適當之行政執行方法為:(A)直接強制(B)即時強制(C)代履行(D)科處怠金

【評論內容】

我有點不理解18樓說的

人民本來就有[不能建築違法建物]的不作為義務不是嗎?

所以才命強制拆除以[除去違法行為或狀態]。

這不算[不作為義務]嗎?

依照你的作為義務,是定義成[拆除違建]的這個作為,

然而,我的不作為義務是[不能建違建]的這個作為。

到底要用哪個說法?

難怪樓上說這是國文的問題xD

【評論主題】對於社會企業的特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強調利害關係人,而非股票所有人的概念 (B)強調回應未經滿足的社會需求(C)主張經濟與社會革新 (D)財源主要是來自對民間的募款

【評論內容】

選項(D)的修正,摘錄自紀傑老師的圖破主義行政學:

非營利組織(......省略)透過市場機制或商業性手法,將組織的產品或勞務提供給組織外的人群,其獲利將投資於組織中(......省略)

【評論主題】45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其訴訟提起期間為何?(A)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起30 日內(B)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起60 日內(C)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起1 年內(D)無期間之規定,惟相對

【評論內容】

詹姆士提的那個國家考試的例子,應該用暫時性的假處分,比較適當,在提確認訴訟的時候可以一併提岀。如果只提確認訴訟,則這一次的考試很可能還是來不及。

【評論主題】73.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提起訴願,訴願人得主張行政處分之違法及不當,而提起行政訴訟,則只能主張違法(B)提起訴願,訴願人可主張其權利及利益受到損害,而提起行政訴訟,則僅限於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

【評論內容】

C 的另一個觀點。一般給付訴訟並無訴願前置主義,因此,若有公法上財產上的給付的問題,可以提起一般給付之訴,又倘若涉及行政處分之撤銷為其依據,則提起撤銷訴訟並且併為請求財產上之給付。

【評論主題】4 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法規命令適用對象為一般人民,故訂定後不須發布即生效力(B)法規命令皆得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發布,毋須法律授權(C)法規命令係對外發生效力,故得作為違法或違憲

【評論內容】

C 法規命令可為違憲審查之客體。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5條(得申請解釋憲法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D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須送立法院

第7條(命令之發布)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評論主題】43 有關陳述意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須以言詞依法說明法定事項,使相對人知悉(B)相對人如以陳述書陳述意見,須符合陳述意旨、理由等之法定形式,否則陳述無

【評論內容】

A 言詞通知或書面通知皆可,未必書面也未必言詞。104是在說,處於102的情形才是必用書面,不是所有都必用書面通知。

【評論主題】1.人民違反行政法上之不行為義務時,適當之行政執行方法為:(A)直接強制(B)即時強制(C)代履行(D)科處怠金

【評論內容】

我有點不理解18樓說的

人民本來就有[不能建築違法建物]的不作為義務不是嗎?

所以才命強制拆除以[除去違法行為或狀態]。

這不算[不作為義務]嗎?

依照你的作為義務,是定義成[拆除違建]的這個作為,

然而,我的不作為義務是[不能建違建]的這個作為。

到底要用哪個說法?

難怪樓上說這是國文的問題xD

【評論主題】對於社會企業的特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強調利害關係人,而非股票所有人的概念 (B)強調回應未經滿足的社會需求(C)主張經濟與社會革新 (D)財源主要是來自對民間的募款

【評論內容】

選項(D)的修正,摘錄自紀傑老師的圖破主義行政學:

非營利組織(......省略)透過市場機制或商業性手法,將組織的產品或勞務提供給組織外的人群,其獲利將投資於組織中(......省略)

【評論主題】24 下列何者是非營利組織主要的人力來源?(A)契約受僱者 (B)志願工作者 (C)中高齡失業者 (D)政府公務人員

【評論內容】

我有疑問。這裡的志願工作者的意思到底是沒有領薪的意思(志工),還是說依照自己的意願來工作(志願參加的社團)的意思?

如果沒記錯,我記得看過一個觀念澄清,雖然 NPO 是以志願為其特徵,但是其中多數的成員也是領組織的薪水的,只是沒有所謂的分紅和年終的利益關係。

【評論主題】8 標竿學習的哲學基礎在於不斷改善,因此學者安德森(B. Andersen)與彼得森(P. G. Pettersen)提出什麼概念,說明標竿學習的流程?(A)學習圈 (B)學習路徑圖 (C)學習歷程

【評論內容】

計畫,搜尋,觀察,分析,適用,循環

口訣:

鯽(計)魚,收(搜)乾,關(觀)火,分(分)盤,食用(適用)

循環(輪)

題外話,我有背口訣,而且在兩本書上看過,但書上只有寫"步驟",而不是寫"平衡輪",所以只能猜錯QQ

【評論主題】25 下列何種處罰應由法院為之?(A)沒入 (B)拘留 (C)廢止營業許可 (D)公布姓名

【評論內容】

回樓上,營業許可能是一種行政處分,所以可以由有權的行政機關廢止合法的行政處分。

【評論主題】34 地方政府委託民間團體檢驗老舊建築物之安全結構,並以其鑑定結果作為是否強制拆除之依據。該民間團體之法律地位為何?(A)內部單位 (B)公權力受託人 (C)行政機關 (D)行政助手

【評論內容】

專家團體有其獨立性和專業性,不受行政機關指揮,原則上專家參與不算行政助手。這題很奇怪!

【評論主題】2584下列何者係行政處分?(A)國家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就委辦行政事項所為之指示(B)縣政府依規定對鄉鎮民代表會之決議所作之核覆(C)上級政府核定徵收鄉鎮公有土地之行為(D)行政首長對公務員執行職務之

【評論內容】

A 委辦事項

C 核定徵收 縣政府單方對鄉鎮公有土地產生法律效果

D 內部行為

另外,

AD是指示,B是答覆,由此也可判斷並非行政處分。

【評論主題】530在行政機關享有判斷餘地之事件,有關司法機關之審查準則,下列何項敘述有誤?(A)行政機關有無與事物無關之考量仍得審查 (B)程序規定是否遵守仍得審查(C)行政機關有無違背一般有效評價原則仍得審查

【評論內容】

這一題C選項的[一般有效評價]對我來說也是不確定法概念。

甚麼程度算一般?對誰來說是一般?

如果是用在街巷八卦的標準來解釋一般有效評價呢?

這根本不是原釋字所謂[司法解釋]或是[法律優位]等等的法律原則的專有名詞。

爛透了

【評論主題】45 某漁港依據漁港法於其港區內設置告示:「禁止游泳、垂釣等,防礙漁船安全出入之行為」。此一告示之性質為何?(A)行政處分 (B)法規命令 (C)行政規則 (D)行政指導

【評論內容】

這放在申論題的話,是可以討論的,因為號誌和標誌在學說上介在法規命令與行政處分之間。沒錯,是之間。本題是選擇題,關鍵在於漁港法。

如果說它是法規命令,最具爭議的一點就是它只針對"港區"附近的人,就這一點已經將不特定人變為可得確定。

再來,藉由標誌的舉輕以明重的道理,妨礙漁港出入的行為其實很具體而且看到標誌的人可以預知。

【評論主題】21 下列何者依法不得提起訴願?(A)各級地方自治團體 (B)公法人(C)原處分機關 (D)受行政處分損害權益之人

【評論內容】

所以這一題原處分機關不能選的原因是什麼?

行政處分乃處分的行政機關所為單方決定,處分機關具有行使公權力的地位,然而,該行政處分對於原處分機關並無所謂的權利或利益的損害,亦即無值得保護的法律上的利益,因此不得提起訴願。

另外本題所問乃訴願,自然與行政訴訟法無涉,無須討論其訴訟上的權利能力。

最後,行政機關有在學理上仍有可能成為訴願的主體,比如說,某行政機關受到行政處分的情形。

【評論主題】11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A)司法院對於律師參加轉任法院法官之甄試作成不予錄取之決定(B)監察院就公務員申報財產不實而作成罰鍰之決定(C)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D)考試院所作成之訴願決定

【評論內容】

釋字第 391 號解釋理由書截錄

預算案亦有其特殊性而與法律案不同;法律案無論關係院或立法委員皆有提案權,預算案則祇許行政院提出,此其一;法律案之提出及審議並無時程之限制,預算案則因關係政府整體年度之收支,須在一定期間內完成立法程序,故提案及審議皆有其時限,此其二;除此之外,預算案、法律案尚有一項本質上之區別,即法律係對不特定人(包括政府機關與一般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所作之抽象規定,並可無限制的反覆產生其規範效力,預算案係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各項施政計畫所須之經費,每一年度實施一次即失其效力,兩者規定之內容、拘束之對象及持續性完全不同,故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

【評論主題】44 有關案件管轄權之爭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案件若向行政法院起訴,行政法院認為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本案移送普通法院(B)案件若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為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評論主題】9.漫「溯」:

【評論內容】

D 根本國文問題

未驗收(未)啟用之高速公路

未驗收(而)啟用之高速公路

我強烈懷疑出題老師不知道驗收和啟用的效果是不一樣的,否則不會用這麼爛的文字。

【評論主題】19 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機關係行政執行分署(B)執行機關於執行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於期間屆滿後仍得繼續執行,而不受執行終結之限制(C

【評論內容】

於前先總結

A 依照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

B 依照行政執行法第7條

C 依照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8條,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5條

D 依照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8條

關於 B

樓上改得不正確啊!怎麼還有人按鑽QQ

依照行政執行法第7條

第7條(執行期間之限制)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B應改為 執行機關於執行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於期間屆滿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關於D

很多人對D有諸...

【評論主題】21 下列那一項選舉制度對女性參與競選較為不利?(A)比例代表制 (B)複數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制(C)複數選區單記可讓渡投票制 (D)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評論內容】

保障名額通常放在政黨比例代表制中。因為當選人數固定,再加上政黨名單中的順位在多數採用的國家來說是不能變動的,再者依照選舉當時的社會情況能夠預估選舉結果出爐時名單的前幾位必定當選(沒錯,國民兩黨都很厲害,知道自己大概會有幾個人必定會被選上),所以保障名額放在這裡很合理。

只是我不太理解拿女性來作為本題的主體的原因。難道沒有認為女性比較弱勢的感覺在?

【評論主題】45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其訴訟提起期間為何?(A)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起30 日內(B)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起60 日內(C)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起1 年內(D)無期間之規定,惟相對

【評論內容】

詹姆士提的那個國家考試的例子,應該用暫時性的假處分,比較適當,在提確認訴訟的時候可以一併提岀。如果只提確認訴訟,則這一次的考試很可能還是來不及。

【評論主題】5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關於「過失」的責任類型,下列何者正確?(A)重大過失責任(B)具體輕過失責任(C)抽象輕過失責任(D)無過失責任

【評論內容】

這題也可以用推理的,公務員當然必須有專業,有經驗,又盡責為民服務。

另外,抽象輕過失的責任比具體輕過失重(從抽象和具體這兩個詞也可以推知)

【評論主題】42 多元主義的利益團體形式主要出現在下列那一個國家?(A)英國 (B)德國(C) 荷蘭(D) 瑞典

【評論內容】

採行統合主義的國家:奧地利,荷蘭,瑞典,以及(有些學者認為也屬於統合主義)德國和日本

【評論主題】16 下列關於印度的敘述,何者正確?(A)印度為總統制國家 (B)印度目前的總理出身印度國大黨(C)印度為中央集權的單一制國家(D) 印度為核子俱樂部成員

【評論內容】

核武俱樂部: 中,美,英,法,俄,印度,巴基斯坦,北韓,以色列等。

【評論主題】16 行政處分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須居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始得為訴願人,下列何者敘述為正確?(A)行政處分對外發生之法律效果致第三人之權利或利益直接或間接受有損害者,該第三人始得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提起訴願

【評論內容】

是不是要用訴願的定義與要件來看?

訴願法第一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所以需要以下訴願的要件

1. 是行政處分

2. 主張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

3. 致權利或利益損害 改成 直接或間接致權利或利益受影響

4. 1-3 有絕對因果關係

5. 依法提起訴願

A 少了"違法或不當"。

C D 關係的認定是以"直接或間接致權利或利益受影響"來判斷。所以選 B。

【評論主題】19 對於觀念通知之行政覆函,此種訴願事件應作成下列何者之訴願決定?(A)不審議之決定 (B)駁回之決定(C)無理由之決定 (D)不受理之決定

【評論內容】

觀念通知屬於事實行為。

依照訴願法第1和2條,訴願標的只有行政處分或是課予義務之行為。

【評論主題】5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終結之情形?(A)義務人已全部自動履行其義務 (B)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C)行政處分經撤銷或變更確定 (D)事實上或法律上停止執行行為

【評論內容】

停止執行的例子,比如在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三項的但書有提到: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評論主題】16 人民倘若認為法規命令違法無效,得採取何種方式,使有權機關審查該法規命令之合法性與有效性?(A)得向該法規命令之主管機關提出訴願,由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進行適當性審查(B)得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評論內容】

有一點觀念要嚴正澄清,

假設我們認為某個法規命令違法,但是它是不是真的違法這一點,是交由行政程序與爭訟的過程去判斷,

待其結果出來才知道是不是真的有違法。

同樣的道理,

假設我們認為自己受害,但是我們是不是真的受害這一點,也是交由行政程序與爭訟的過程去判斷,

待其結果出來才知道是不是真的有受害,才知道是不是有法律上的利益值得救濟。

結論,只有等行政處分出來之後,才能以該行政處分為據去做行政爭訟,

而不是用你自己認為的違法或是有害去討公道。

這是程序法的基本概念,和我們平常在念實體法或是硬背法條不太一樣,

這是實際操作的概念,而不是字面看過去然後背起來這樣而已

同時這也是行政程序法的目的,提高行政效率,維持正當程序,節省司法資源。

【評論主題】13 有關國家賠償之程序,下列何者敘述錯誤?(A)國家賠償之程序,除國家賠償法外,係適用民事訴訟法(B)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亦即「書面協議先行程序」(C)賠償義

【評論內容】

求問 D。請問法條是?

我以為會像和解,可是和解契約如果事後有問題,可以請求繼續審判。但 D 是駁回全案。

至於協議先行這點,又有點像強制調解,問題是國賠協議不像民訴有調解委員會。

依照 D 選項的判決駁回,只能推論是內容的問題而不是程序上的問題,比如無理由這類的。

【評論主題】41 下列何者非一般給付訴訟之實體裁判要件?(A)因公法上原因發生之給付(B)限於財產上給付或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非財產上給付(C)須有權利保護之必要性(D)起訴法定期間為清償期屆至後 30 日

【評論內容】

這要看造成給付義務的公法上的原因為何。

比如行政契約的情形,應該要照契約約定的時間給付,若逾期,則依行政程序法149準用民法上的契約的規定,有給付請求權。

【評論主題】24 行政法上之罰鍰與怠金並不相同,下列相關敘述何者正確?(A)罰鍰與怠金均一次不得處以逾新臺幣 30 萬元 (B)罰鍰為行政秩序罰;怠金為行政刑罰(C)罰鍰與怠金均不得易以拘留 (D)罰鍰與怠金均屬

【評論內容】

對啊,就是不用付錢,改成被關。被關還有飯可以吃,出來之後就當作執行完畢不用花錢。

或許有些人覺得荒唐,但是真的繳不出錢來就只能被關。

另外 A,罰鍰是依照各該法律之規定,怠金則是5千到30萬之間。

【評論主題】73.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提起訴願,訴願人得主張行政處分之違法及不當,而提起行政訴訟,則只能主張違法(B)提起訴願,訴願人可主張其權利及利益受到損害,而提起行政訴訟,則僅限於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

【評論內容】

C 的另一個觀點。一般給付訴訟並無訴願前置主義,因此,若有公法上財產上的給付的問題,可以提起一般給付之訴,又倘若涉及行政處分之撤銷為其依據,則提起撤銷訴訟並且併為請求財產上之給付。

【評論主題】50 下列有關停止行政處分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A)行政訴訟繫屬中,得由原處分機關向行政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B)行政訴訟起訴前,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裁定停止執行(C)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僅停止部分行政處分

【評論內容】

同樓上A,如果原機關欲停止執行,得依職權為之,不須經過行政法院。

訴願法

第93條(原行政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評論主題】24 關於行政契約之無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行政契約一部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部分,行政契約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B)無效行政契約,不生任何法律效力(C)基於無效行政契約所為之給付,

【評論內容】

C 依照行政程序法 149 條準用民法契約的概念(民法第259條)

第149條(行政契約準用民法之相關規定)          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第259條(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

要澄清的是,解除契約和契約無效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但是如果解除契約的效果是回復原狀,依照合理推斷(也可以說是我個人私心以為),契約無效的效果也至少應該回復原狀。因為行政契約無效,所以雙方應當回復成締結契約前的狀態。如果先前已經為給付,這時因為無法律上原因而變成公法上不當得利,則應該返還,這也是所謂回復原狀的方式之一。我覺得回復原狀跟不當得利返還都是對的,是同時都有的。

D 行政契約...

【評論主題】6 下列何者在我國行政法院訴訟實務中可以被當作公法上權利來看待?(A)居民請求開闢計畫道路(B)對不可預期的天然災害請求提供完全補償之賑災救濟(C)消費者請求機關取締廠商之不實廣告(D)交通客運業者不

【評論內容】

以下只是個人想法不知正確與否。

我也是以,ABC是不特定人受益,再把不特定人想成是公共大眾,所以就更加確定是D

另一方面,ABC除了被解釋成反射利益,我覺得也很像搭便車效應,因此還是選D

以後乾脆用搭便車效應來判斷反射利益好了XD

【評論主題】15 甲、乙、丙、丁、戊共有汽車 1 輛,依出資比例甲有二分之一,乙有二十分之七,丙有一百分之三,丁有二百分之十七,戊有二百分之七,在無特別約定下,下列之敘述,何者正確?(A)戊可就共有車輛之全部行使

【評論內容】

補充一下c

買賣行為一般包括三個法律行為

1. 買賣契約,屬於債權契約。

就像無權處分人所簽的債權契約依然成立,所以乙一個人去簽買賣契約,契約依然成立,但交付車方面仍是無權處分。

2. 車的交付,屬於物權行為中的處分權

如果是公同共有,要先看有沒有法定,法律行為或習慣等要優先進行。如果沒有,不管公同共有或是分別共有,原則上要全體同意才能處分。但如果是不動產,可以依土地法特例,過半人數同意且合計應有部分過半即可,或是合計應有部分過三分之二即可。

3. 交付價金

債權人自願交付價金,屬於物權行為中的有權處分。

所以買賣本身包括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如同13F所說。

【評論主題】74 下列對行政處分之描述,何者不正確?(A)行政處分不僅須顧及合法性,尚須及於合目的性 (B)處分機關亦為行政程序之當事人(C)行政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以要式為必要 (D)行政處分之作成須有相對

【評論內容】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20條,

"當事人"這個概念完全沒有行政主體或行政機關這一方的影子XD

但是,第21條,

"當事人能力"則有包括行政機關,甚至把所有有權利能力的主體都包進來了orz

這個考點真的很模糊,需要實務上的例子來支援。

【評論主題】4 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法規命令適用對象為一般人民,故訂定後不須發布即生效力(B)法規命令皆得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發布,毋須法律授權(C)法規命令係對外發生效力,故得作為違法或違憲

【評論內容】

C 法規命令可為違憲審查之客體。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5條(得申請解釋憲法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D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須送立法院

第7條(命令之發布)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評論主題】43 有關陳述意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須以言詞依法說明法定事項,使相對人知悉(B)相對人如以陳述書陳述意見,須符合陳述意旨、理由等之法定形式,否則陳述無

【評論內容】

A 言詞通知或書面通知皆可,未必書面也未必言詞。104是在說,處於102的情形才是必用書面,不是所有都必用書面通知。

【評論主題】1.人民違反行政法上之不行為義務時,適當之行政執行方法為:(A)直接強制(B)即時強制(C)代履行(D)科處怠金

【評論內容】

我有點不理解18樓說的

人民本來就有[不能建築違法建物]的不作為義務不是嗎?

所以才命強制拆除以[除去違法行為或狀態]。

這不算[不作為義務]嗎?

依照你的作為義務,是定義成[拆除違建]的這個作為,

然而,我的不作為義務是[不能建違建]的這個作為。

到底要用哪個說法?

難怪樓上說這是國文的問題xD

【評論主題】對於社會企業的特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強調利害關係人,而非股票所有人的概念 (B)強調回應未經滿足的社會需求(C)主張經濟與社會革新 (D)財源主要是來自對民間的募款

【評論內容】

選項(D)的修正,摘錄自紀傑老師的圖破主義行政學:

非營利組織(......省略)透過市場機制或商業性手法,將組織的產品或勞務提供給組織外的人群,其獲利將投資於組織中(......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