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4 下列對行政處分之描述,何者不正確?
(A)行政處分不僅須顧及合法性,尚須及於合目的性
(B)處分機關亦為行政程序之當事人
(C)行政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以要式為必要
(D)行政處分之作成須有相對人之請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1242
統計:A(108),B(92),C(450),D(1862),E(0)

用户評論

【用戶】成功抵達目的地的烏龜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95條第1項(C)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D)行政程序法 第92條第1項行政處分的要素(構成要素):1.行政機關的行為2.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為3.行政處分為公法行為4.單方行為5.行政處分係就特定具體事件為之公權力行為故,不需有相對人之請求。

【用戶】Eric David Ki

【年級】

【評論內容】依照行政程序法第20條,"當事人"這個概念完全沒有行政主體或行政機關這一方的影子XD但是,第21條,"當事人能力"則有包括行政機關,甚至把所有有權利能力的主體都包進來了orz這個考點真的很模糊,需要實務上的例子來支援。

【用戶】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之「當事人」有可能包括"行政機關",如果「行政機關」是「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即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當事人。例如: 釋字 553 號,臺北市政府作成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自治事項公告,經行政院撤銷,臺北市政府對於行政院之撤銷處分旋即提起訴願。由此可知,「行政院」對「台北市政府」作出「撤銷處分」,意指「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是「台北市政府」-行政機關。

【用戶】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B)「處分機關」亦為行政程序之當事人=「作成行政處分之行政機關」亦為行政程序之當事人----不太正確。應改成=「受處分機關」亦為行政程序之當事人。29 下列何者非行政程序法所稱之當事人? (A)申請人 (B)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C)作成行政處分之行政機關 (D)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通知其參加行政程序之第三人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5 年 - 105年身障特考四等行政法概要#49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