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依司法院釋字第 38 號解釋之見解,憲法第 80 條所謂法官依據法律而為審判,其所指的法律意涵為何?
(A)限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施行之法律
(B)非限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施行之法律;尚及於與憲法、法律不相牴觸之有效規章
(C)限於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等中央法規,不及於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等地方法規
(D)除法律、法規命令外,不及於行政規則或其他有效規章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00747
統計:A(1637),B(2682),C(185),D(262),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之公布施行、20140115、錯題!

用户評論

【用戶】Chi Chi Shen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旨在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所謂依據法律者,係以法律為審判之主要依據,並非除法律以外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之有效規章均行排斥而不用。

【用戶】凱特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大法官釋字 § 216

【用戶】kgarnett1017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就是會被三讀通過的法律及憲法所拘束.但是可引用釋字之類或是其他規則,但是不抵觸為原則,也不受其拘束

【用戶】Chenwueichi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 38 號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旨在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所謂依據法律者,係以法律為審判之主要依據,並非除法律以外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之{有效規章}均行排斥而不用。至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若無憲法或其他法律之根據,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