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可】評論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規定第 2 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 3 條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謝希然】評論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程則細辦要標準!
【Tang】評論
或者是:規規細辦綱標準
【sufu10】評論
命令沒有條例,因為條子都聽法律